駐馬店市農業農村局

駐馬店市農業農村局

駐馬店市農業農村局,是駐馬店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

駐馬店市農業農村局。將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市農業局、市畜牧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市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管理職責、市水利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市農業機械管理局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的,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

將市農業局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交通運輸局。不再保留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市農業局、市畜牧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駐馬店市農業農村局
  • 所屬部門:駐馬店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駐馬店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有關法律法規,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市“三農”工作發展規劃,組織起草農業農村政策建議,指導承擔農業綜合執法。參與涉農的金融保險等政策制定。
2.統籌推動全市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3.擬訂全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4.指導開展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等工作。提出促進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5.負責全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業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6.負責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7.組織全市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組織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
8.指導全市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
9.負責全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制定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標準按規定發布;指導協調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10.負責全市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協調、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11.負責全市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擬訂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12.推動全市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13.指導全市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14.牽頭開展全市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交流合作,參與農業貿易談判工作。提出主要農產品的出口建議,負責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出口工作。
15.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中共駐馬店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宣傳、督查督辦、機關財務等工作;牽頭協調局屬單位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人事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養老保險和教育培訓工作;受委託承擔農業系列高級職稱推薦、中級職稱評審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牽頭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 行政審批服務科(法規科)。承擔農業行政審批綜合辦理工作,開展“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擔農業農村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農業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工作;組織開展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監督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負責由市級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責,統籌協調重大農業違法案件查處、跨區域執法工作;受理農業違法行為的舉報並依法處理。擬訂農作物和畜禽種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四) 發展規劃科。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組織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承擔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負責現代農業示範區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研究擬定農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場體制改革和現代農業建設;負責全市農場的財務決算和統計工作,協調處理農場內外部關係。
(五) 計畫財務科。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定;指導監督局屬單位財務、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財政及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和內部審計。
(六) 政策與改革科。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重大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固定觀察點工作。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與發展,組織開展農民合作社示範創建工作,組織落實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相關政策;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落實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相關支持政策;指導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經統計有關工作。提出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相關政策建議;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情況監測、統計和調查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管理和審計監督工作。承擔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
(七)鄉村產業發展科。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擬訂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鄉村特色產業結構調整和相關產業園區建設;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承擔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工作。
(八)農村社會事業促進科。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九)農村人居環境指導科。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指導美麗鄉村建設。
(十)市場與信息化科。編制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承擔農業展會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承擔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農業貿易促進、談判及產業損害調查等相關工作;負責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出口工作;承辦農業對外援助和合作交流相關事宜;負責農業外資項目管理工作。
(十一)科技興農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承擔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指導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科研、技術引進工作,組織開展農業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管理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參與農業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承擔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和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負責秸稈綜合利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制度、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和調整最佳化畜禽養殖布局。
(十二)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組織實施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提出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方面的政策建議;指導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負責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及食用農產品、畜禽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開展農畜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無公害農畜產品認定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相關工作。
(十三)種植業管理科(農藥管理科)。擬訂糧食作物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負責農情信息的監測與發布工作;承擔發展節水農業相關工作;組織農作物抗災救災相關工作;承擔肥料登記及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國內和出入境植物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擬訂經濟作物、蔬菜、食用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經濟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指導設施農業發展;指導經濟作物重大技術推廣;指導蔬菜、食用菌生產和結構調整。指導全市農藥管理體系建設。承擔農藥生產、登記、經營和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藥使用風險監測與評價、農藥行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預警信息;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
(十四)畜牧科。擬訂並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指導畜牧業生產;參與全市畜牧業發展的政策研究,並組織落實;指導全市畜牧業結構調整、規模化養殖、產業化發展;擬定畜禽改良計畫,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的登記、保護和開發的工作,培育和推廣畜禽新品種;依法負責種畜禽生產經營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負責畜禽規模養殖廢棄污染物資源化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工作;指導生鮮乳收購站布局規劃和建設,負責生鮮乳收購站的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畫;指導建立養殖檔案和生鮮乳收購、銷售、檢測記錄;負責全市畜牧業統計工作和監測預警體系建設;負責畜禽養殖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實施畜牧產業扶貧工作。
(十五)動物疫情應急管理科(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制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和應急管理預案、應急處置技術規範及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負責重大動物疫情應急信息化指揮系統建設和市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平台運行和管理工作;負責市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庫建設和應急儲備資金、應急物資管理及調度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培訓和應急處置演練工作。
(十六)獸醫科。擬訂動物防疫、檢疫有關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並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動物防疫檢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組織開展動物防疫檢疫工作;承擔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組織實施牲畜保險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承擔獸醫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市境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管理工作;歸口管理獸醫行政執法和疾病防控技術支持機構。
(十七)飼料獸藥科。宣傳普及、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飼料、獸藥監管和“瘦肉精”整治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組織擬訂我市飼料行業、獸藥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飼料產品質量標準和行業技術規範;組織開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監測預警,負責飼草飼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飼料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飼料行業新技術、新產品推廣套用;抓好“瘦肉精”專項整治的組織工作;指導飼料企業執行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範;承擔飼料工業信息統計上報工作;負責飼料生產和養殖環節自配料投入品的監督管理;負責我市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獸藥使用環節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我市獸藥質量監督抽檢、獸藥殘留監控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八)畜禽屠宰管理科。負責擬定全市畜禽屠宰行業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屠宰企業標準化生產;負責畜禽屠宰統計監測工作;負責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點管理,依法規範畜禽屠宰經營行為;組織開展畜禽屠宰監督檢查、技術鑑定等活動。
(十九)水產科(駐馬店市漁政管理處)。擬訂漁業發展規劃;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疫病防控;組織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監督管理漁政漁港;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二十) 農業機械化管理科。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農機安全監理,指導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農機作業安全和農機監理體系建設;指導、檢查和監督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駕駛證管理;負責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對通過農機鑑定的產品及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和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二十一)高效農田建設管理科。擬訂農田建設中長期規劃、管理制度、技術標準及規範;承擔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承擔節水灌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綜合開發有關國際合作項目年度計畫編制、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耕地質量監督評價科。組織編制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建設與保護髮展規劃,承擔相關項目年度計畫編制、組織實施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耕地質量調查、監測和耕地質量等級評定,承擔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相關工作;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駐馬店市農業農村局局長:常科

所獲榮譽

2019年12月,獲得“全國農業農村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2020年6月18日,被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評為“2019年服務企業工作先進單位”並予以表彰。
2021年12月21日,駐馬店市農業農村局種植業管理科(農藥管理科)被農業農村部授予“全國糧食生產先進集體”稱號。
2022年6月1日,入選第四批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範單位擬命名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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