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使館禮賓指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制定的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保障外國駐華使館及其人員享有上述《公約》和《條例》所賦予的外交特權與豁免。
為便於使館有效執行公務和方便使館人員的日常生活,中國將中方現行的禮賓須知和做法彙編成冊,編寫了該“駐華使館禮賓指南”,供使館在華辦理禮賓事項時參考。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可參照辦理有關事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駐華使館禮賓指南
- 制定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
- 更新時間:2020年12月
- 適用國家:中國
前言,指南全文,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保障外國駐華使館及其人員享有上述《公約》和《條例》所賦予的外交特權與豁免。
為便於使館有效執行公務和方便使館人員的日常生活,我們將中方現行的禮賓須知和做法彙編成冊,編寫了這本“駐華使館禮賓指南”,供使館在華辦理禮賓事項時參考。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可參照辦理有關事宜。
若有關規定和程式發生變動,請以主管部門的通知、公告或解釋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
2020年12月
指南全文
(最近更新時間:2020年12月)
大使到、離任活動
- 大使到任活動
1、抵達北京
(1)請使館將新任駐華大使抵京的具體時間、航班(車次)和隨行人數提前1周書面通知外交部使團辦。
(2)使團辦將派代表前往機場(車站)迎接,提供機場(車站)貴賓室,給予免檢免驗禮遇。
(3)交通工具和住地請使館自行安排。
2、遞交國書副本
禮賓司負責人將接受大使任命國書副本和前任大使召回國書副本,並向大使介紹遞交國書的程式和有關事宜。遞交國書副本後,大使即可履職。
3、遞交國書
(1)大使遞交國書副本之後,使團辦將視國家主席日程儘快安排大使向國家主席遞交國書。
(2)遞交國書的日期和具體時間確定後,使團辦將通知使館有關事項和具體安排。
(3)外交部提供大使遞交國書往返乘坐的禮車,隨行外交官乘使館車輛。
服裝:民族服裝、西服或禮服。
(4)如大使拜會在京有關部門負責人,請使館直接聯繫有關部門。
- 大使離任活動
1、離任日期
請使館將大使離京的日期,具體時間、航班(車次)、隨行人數儘早書面通知使團辦。
2、餞行
外交部主管副部長(或部長助理)將視情會見大使或設宴為大使餞行。
3、辭行拜會
如大使辭行拜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請使館直接與有關部門聯繫。
4、離京送行
使團辦將派代表前往機場(車站)送行,提供機場(車站)貴賓室,給予免檢免驗禮遇。
證件申辦
- 身份證件
使館常駐人員及其家屬到任後,應儘快向使團辦申辦相應的身份證件,並在外出時隨身攜帶身份證件,遇軍警、哨卡及有關部門查詢時主動出示。
1、身份證件種類
“外交人員證”發給使館中持有外交護照的外交代表及其配偶;
“行政技術人員證”發給使館中持有公務、官員、特別、其他公務類護照的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其配偶;
“國際組織人員證”發給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中享有特權與豁免的常駐人員及其配偶;
“居留許可證”發給上述三類證件持證人的單獨持有護照的隨任子女(與父親或母親合用一本護照的子女不需辦理“居留許可證”)、父母、配偶的父母。
2、身份證件申辦
具體辦理程式詳見“禮賓服務”欄目中的相關內容,並登錄駐華使團事務管理系統申辦。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控制區證件
1、專用通行證
(1)大使(及配偶)專用機場通行證
使館為大使(及配偶) 申請辦理專用機場通行證件,請提前15個工作日照會使團辦提出書面申請。
使館憑使團辦同意的復照並攜帶大使(及配偶)的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和前任大使(夫婦)的專用通行證(如有)前往首都機場公安局空防一支隊辦理。
使館須在大使專用通行證有效期截止前2周內,向首都機場公安局空防一支隊申請換髮,無需照會使團辦申請。
(2)其他外交人員或行政技術人員專用通行證
使館申請為其他外交人員或行政技術人員申請專用通行證,請提前15個工作日照會使團辦提出書面申請。使館憑使團辦同意照會前往首都機場公安局空防一支隊辦理。使館最多可持有5張外交人員或行政技術人員專用通行證,使團辦將根據對等原則進行審批。使館持有專用通行證的外交人員離任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專用通行證時,須將證件交還首都機場公安局空防一支隊註銷。首都機場公安局視證件註銷情況及擁有數量決定是否換髮或新發通行證。
2、專用通行證遺失
上述機場隔離區證件如有遺失,請使館務必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首都機場公安局空防一支隊並向使團辦備案。在證件有效期內,無法重新申請或補辦。
3、一次性通行證
除申請專用通行證外,如工作需要,使館人員可申請一次性通行證。一次性通行證限當日申請、當日當次使用。
使館需指定專人擔任機場通行證事務聯繫人,並提前將使館館印、授權人簽字、機場通行證事務聯繫人情況送首都機場公安局空防一支隊備案,並領取辦理一次性通行證專用介紹信。
辦理一次性通行證時,相關外交人員須持專用介紹信、使館照會、外交人員身份證前往相應航站樓辦理。
4、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參照上述辦法辦理上述通行證事宜。
具體辦證事宜可徑詢首都機場公安局空防一支隊。
使館舉辦活動
(一)國慶、建交招待會
1、使館舉行國慶、建交等招待會的日期和具體時間確定後,請即書面通知使團辦。
2、根據中方禮賓慣例,中方將協調中國政府代表出席。
(二)弔唁活動
請使館提前將舉行弔唁活動的時間、地點照會使團辦。使團辦將視情安排中方代表參加。
(三)文化交流活動
使館或其人員在館外舉辦文化交流活動或電影活動,請提前聯繫中方主管部門。
1、文化交流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使館在館外舉辦或聯合舉辦雙邊文化交流計畫外的文化活動,文化性質的慶祝、紀念、圖書、藝術、新聞展覽、徵文等宣傳活動、電影展映活動和與文化相關的研討會、講座、資助、捐贈、頒獎、授勳等活動、使館人員或其親屬(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境外機構組織的名義舉辦的文化活動。
2、上述活動請提前2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中國文化和旅遊部國際交流與合作局。
3、舉辦電影活動(含綜合性文化活動中的電影展映),另請書面告知中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際合作司。
(四)在使館設立投票站或組織選民登記
遇派遣國舉行大選,使館如需在館內設立投票站或組織在華選民登記,請提前將活動時間和方式照會使團辦。中方不同意在館外舉辦上述活動。
免關稅進出境物品
(一)使館和外交代表進出境物品
使館或外交代表以託運或郵寄方式運進運出公務用品或自用物品,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外交公/自用物品進出境申報單》,加蓋使館館印,由館長或館長授權的外交代表簽字(需已在海關備案),並附有關材料送北京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使館和外交代表郵寄進出小包郵件,可免填該申報單。海關憑使館的照會和中國外交部頒發的身份證件受理和審批。
外交代表進出境時隨身攜帶或附載於同一運輸工具上的私人行李物品,應當口頭向海關申報,海關予以免驗放行(有關物品數量如超過規定的限額,應當書面申報)。
使館申報運進的公務用品和外交代表申報運進的自用物品,經海關審核在直接需用數量範圍內的,可免關稅。
海關有重大理由推定外交代表攜運進出境自用物品裝有規定免稅範圍以外的物品、中國政府禁止進出境或者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物品的,有權查驗。海關查驗時,外交代表或其授權人員應當在場。
海關不準進出境的物品,使館和使館人員應當在海關禁止進出境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相關物品的退運手續。
(二)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進出境物品
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如非中國公民或在中國的永久居留者,攜運進境自用物品,包括到任後半年內運進安家物品,應當書面向海關申報。上述物品經海關審核在直接需用數量範圍內(其中汽車每戶限一輛)的,海關審核查驗後,予以免關稅放行。申報攜運出境的自用物品,海關審核查驗後,予以放行。
(三)免關稅運進物品的轉讓
免關稅運進的物品,未經主管海關批准,不得轉讓。海關監管車輛等免關稅運進的物品轉讓,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轉讓和完稅手續。
(四)公務用品和自用物品
“公務用品”系指使館執行職務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陳設品、辦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機動車輛等;“自用物品”系指使館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中國居留期間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用電器和機動車輛等。
外交郵袋
使館交運或提取的外交郵袋須附有加封標誌實物,並以裝載外交檔案或公務用品為限。
外交信使運送外交郵袋時,必須持有派遣國主管機關出具的信使證明書。商業飛機機長受委託可以為使館轉遞外交郵袋,但必須持有委託國的官方證明檔案,註明郵袋件數。託運或者由商業飛機機長轉遞的外交郵袋,應當由使館派員辦理提取或交運手續。押運人員(信使)、提取或託運人員須遵守機場、車站和碼頭的管理規定,上述人員及其車輛不得進入機場停機坪、車站和碼頭的隔離區域。
外交郵袋的重量和體積應是合理的,貨櫃不得作為外交郵袋。外交郵袋每批次總重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單件重量不得超過100公斤,單件物體為任何邊長不超過1米的立方體。超出此限量部分須作為使館公務用品申報入關。對於以專(包)機、火車、輪船等方式運入或以託運方式運入的在此限量內的外交郵袋,卸載後須運入海關監管倉庫,使館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後方可提取。
外交信使乘坐飛機、火車或輪船時隨身攜帶外交郵袋的重量和體積須符合有關交通運輸部門(公司)的規定。使館須將外交郵袋的加封封志實物和外交信使證明書樣本一式五份提交主管地海關備案。
動植物檢疫
使館運進或運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它檢疫物,在進出境時須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並接受檢疫。
使館人員攜帶伴侶動物入境應符合中方有關規定。
使館外交人員的私人行李按照中國有關規定免受查驗,但對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裝有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禁止入境或須檢疫合格方可入境的物品的,動植物檢疫機關有權查驗。查驗時須有外交人員本人或其授權的人員在場。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對使館人員攜帶入境的屬禁止入境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以及其它檢疫物做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增值稅退稅
有關規定詳見“禮賓服務”欄目中的相關內容,並登錄駐華使團事務管理系統辦理。
車輛及交通
(一)機動車輛管理
有關規定詳見“禮賓服務”欄目中的相關內容,並登錄駐華使團事務管理系統辦理。
(二)申辦和換領機動車駕駛證
中方按對等原則為使館人員辦理中國機動車駕駛證。
具體事宜請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管所外事科辦理,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南四環東路十八號(南四環十八里店南橋西南角車管所院內東側),電話:略。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網址:略
(三)交通違章和事故處理
1、使館人員有義務尊重中國法律、規章,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使館人員應按規定為車輛投保並定期檢驗車輛。如發生違章行為,使館人員應按中國有關規定接受處罰。
2、發生交通事故後,請及時撥打交通事故報警電話“略”,配合交管部門維持現場,主動出示有關證件,做好事故責任認定工作。
3、如事故中發生人員傷亡,請立即撥打急救電話“略”或“略”。
4、事故後,請及時通知有關保險公司,做好理賠工作,並與交管部門保持聯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電話:略)。
5、交管部門是中國官方裁定交通事故的權威部門,交管部門依法作出的裁定即為有效裁定。如事故雙方在賠償、事故處理方面發生爭議,請在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後申請調解,交管部門在事故雙方均同意調解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對調解持異議時,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旅行
(一)前往外地旅行
使館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外地旅行時請隨身攜帶中國外交部頒發的有效身份證件,遇軍警、哨卡及有關部門查詢時,應主動出示。不得進入禁止或限制進入區域。
使館人員如希會見地方政府負責人,與地方有關部門舉行座談等,請提前10個工作日照會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同時抄告外交部禮賓司。
使館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西藏旅行,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西藏自治區外辦提出申請。獲準後,自治區外辦將負責安排申請人在西藏的活動。
(二)乘用交通工具
使館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外地旅行,僅北京-天津公路、北京-天津-北戴河公路(限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避暑季節)可乘自備車。
通訊業務
(一)關於網際網路接入、普通電話安裝業務,可徑向運營商申請辦理,無需經使團辦審批。
(二)申請進口和使用無線電設備、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立無線電通訊網路、申請安裝數據專線(點對點)、進口和安裝海事衛星、設立衛星通訊地球站(VSAT)接收天線及附屬設備、安裝衛星電視接收裝置及附屬設備等均需向使團辦提出申請。使團辦在對等原則基礎上進行審批。
學習
使館人員到高校短期進修漢語,由使館照會使團辦及所在學校,申明其在校期間放棄外交特權與豁免,並遵守學校規定。申請人員無需改換護照、簽證種類和所持身份證件。
使館人員隨任配偶在中國高等學校學習,可徑向有關高等學校提出入學申請,並保留依法享有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待遇,無需改換護照、簽證種類和所持身份證件。
使館人員的成年子女到高校學習,應在入學前照會使團辦提出申請,並出具有關高校錄取通知書和《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退回“居留許可證”,改持普通護照,將其原簽證交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註銷,併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辦學習(X)簽證並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配偶任職
使館人員的配偶申請任職,應根據《外交部關於外國駐中國使館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任職的規定》,由其所屬使館照會使團辦提出申請。如獲批准,需辦理相關手續。
國賓和重要外賓訪華
由外交部接待的國賓和重要外賓訪華前,請來訪國使館向禮賓司書面提供以下資料:
(一)如系國賓對華進行國事或正式訪問,請外方提供:
-發表用的國賓最新簡歷和1MB以上電子版標準照(如配偶隨訪,亦請提供其簡歷;如國賓系國王,需提供隨訪配偶電子版標準照)。
-國歌、民樂樂譜和國賓個人喜歡的曲目。歡迎宴會演奏的民樂樂譜,請外方提供樂譜和MP3。
(二)代表團組成(大致規模、記者、企業家是否隨訪)、名單(正確外文拼寫、尊稱、性別,請按禮賓順序排列)。
(三)來訪國國賓和重要外賓抵、離華的時間、路線、交通工具及具體航班號(車次)。
(四)來訪國國賓和重要外賓(夫婦)的生活習慣、飲食禁忌、鮮花禁忌及血型。
(五)來訪國國旗或元首旗等旗樣(附製作和使用說明)。
(六)專機申請。至少在國賓和重要外賓抵華前10個工作日以照會形式提出。申請內容應包括飛機註冊國、飛行目的、機型、飛機標識(包括國別標識和註冊標識等)、飛機呼號、飛機上無線電通訊設備使用頻率;往返飛行路線、日期、時間及在中國境內飛行路線;機組人員姓名、職務和國籍。經中方有關部門同意,由禮賓司答覆並提供中方批准號後,專機方可入境飛行。
專機機組接待由來訪國負責。專機和專機機組在中國境內一切業務費用自理(互免情況除外)。
(七)武器申請。至少在國賓和重要外賓抵華前10個工作日以照會形式提出。申請內容包括:攜帶武器者姓名、護照號碼、槍型、槍號、口徑、子彈數量以及抵離時間(註:原則上武器需與國賓和重要外賓一道抵離)。
(八)無線報話機使用申請。至少在國賓和重要外賓抵華前10個工作日以照會形式提出。申請內容包括設備名稱、牌號、型號、數量、頻率範圍、使用頻道、發射功率、發射類別、工作種類、調製方式、配備何種天線及天線的特徵和高度、呼號(或代號)、使用地點、使用目的(安全、新聞、各住地間聯絡)和使用時間,待中方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禮賓司來訪處電話(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