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克公社

馬爾克公社

馬爾克公社(March Community)中世紀西歐日耳曼人的一種村落組織,其主要特徵是共同的地緣關係代替血緣關係成為主要聯繫紐帶,耕地已成為私有財產,森林、牧場仍歸共有財產。“馬爾克”一詞的原意是“邊界”,後成為日耳曼人農村公社的名稱。4~6世紀日耳曼人經大遷徙進入羅馬帝國後,曾在各地依公社組織定居。隨著封建制的發展,許多公社受到封建主的侵奪,成為受奴役的公社,不斷喪失原來的特徵,只留下一些殘跡。但直至中世紀晚期,西歐各地農村中仍大量保留著各種公社的成分。在一些偏僻的山區,完整的公社形態一直保留到近代。 主要特徵是以地緣作為聯繫紐帶,土地公有和私有並存。各戶的耕地已轉化為私有財產,但森林、牧場等仍歸公社所有。

基本介紹

  • 名稱:馬爾克公社
  • 定義:中世紀西歐日耳曼人的村落共同體
內容特點,歷史評價,

內容特點

根據中世紀初期的“蠻族”法典(最古老的是編定於5、6世紀之交的法蘭克人的《薩利克法典》)及後來收集的各地的習慣法,可以復原這種馬爾克公社的概貌。在公社內部,房屋及宅旁園地已為各戶成員私有,耕地也停止在各戶間定期重分,向私有財產轉化。
《薩利克法典》原規定土地只能由男系繼承,不久蘇瓦松國王希爾佩里克一世(561~584在位)規定女系亦可繼承,即可為證。但過去耕地不能私有的痕跡仍然可以追尋,它表現為中古時期西歐各戶農民的份地面積大小在同一地區有一種相等的傾向;而且這種份地大都由許多塊狹長的條田組成,分別散布在土質肥瘠不同、遠近距離不等的地段中,各戶條田依次相間,有著明顯的規律性。這可能是當初耕地實行定期分配時為使各戶平等而採取的措施。各地段何時休耕,何時春播或秋播,都依習慣統一進行。莊稼收割後該地段即轉化為公共牧場,各戶皆可在此放牧。耕地之外的森林、牧場、池塘、荒地等,皆為全公社公有,各戶使用權利均等,有時連封建主也不例外。封建主力圖掠奪這些公共土地,農民在整箇中世紀為保存公共土地進行了頑強的鬥爭。
公社成員彼此平等。他們定期集會,選舉公職人員,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法規,裁決公社成員間的糾紛。西歐中世紀各地的莊園法庭就是這種自由公社成員集會的變形。它例由全體居民出席;但因居民受到奴役,法庭主持者往往為領主的總管或其本人。在莊園法庭上還可制定本地習慣法,判決則依本地習慣由全體居民做出或由陪審員做出。不過領主可以利用權勢,使判決在必要時有利於自己,並收取有關罰金。(參見西歐莊園制)

歷史評價

馬爾克公社說自19世紀提出後,一直處於激烈爭論中。由於中世紀初期公社史料稀少,許多西方學者認為它只是13世紀以後各農戶為共同使用公地而組織的,從而否定日耳曼人古代曾存在土地公有的事實。也有一些學者仍然堅持馬爾克公社在中世紀初期存在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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