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郵政電信
- 簽訂日期:1993年12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部長們,
決定如下:
1.談判應在自願基礎上、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範圍內進行,以期逐步實現電信傳輸網路和服務(下稱“基礎電信”)貿易的自由化。
2.在不損害談判結果的情況下,談判在範圍上應全面,不預先排除任何基礎電信。
3.設立基礎電信談判小組(下稱“NGBT”)執行此授權。NGBT應定期報告這些談判的進展情況。
4.NGBT中的談判應對宣布參加意向的所有政府和歐洲共同體開放。截至目前,下列各方已宣布參加談判的意向:
澳大利亞、奧地利、加拿大、智利、賽普勒斯、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芬蘭、香港、匈牙利、日本、韓國、墨西哥、紐西蘭、挪威、斯洛伐克共和國、瑞典、瑞士、土耳其、美國。
其他關於參加意向的通知應交《WTO協定》的保存人。
5.NGBT應不遲於1994年5月16日召開第一次談判會議。談判小組應不遲於1996年4月30日結束談判,並提出最終報告。最終報告應包括實施這些談判結果的日期。
6.談判產生的任何承諾,包括其生效日期,應列入《服務貿易總協定》所附減讓表中,並應遵守該協定的所有規定。
7.即日起至待根據第5段確定的實施日期止,各方理解任何參加方不得以可提高其談判地位和影響的方式實施任何影響基礎電信服務貿易的措施。各方理解,本規定不阻止達成關於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的商業和政府安排。
8.第7段的實施應受NGBT的監督。任何參加方均可將其認為與第7段實施有關的任何行動或遺漏提請NGBT注意。此類通知一經秘書處收到即應被視為已向NGBT提交。
決定如下:
1.談判應在自願基礎上、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範圍內進行,以期逐步實現電信傳輸網路和服務(下稱“基礎電信”)貿易的自由化。
2.在不損害談判結果的情況下,談判在範圍上應全面,不預先排除任何基礎電信。
3.設立基礎電信談判小組(下稱“NGBT”)執行此授權。NGBT應定期報告這些談判的進展情況。
4.NGBT中的談判應對宣布參加意向的所有政府和歐洲共同體開放。截至目前,下列各方已宣布參加談判的意向:
澳大利亞、奧地利、加拿大、智利、賽普勒斯、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芬蘭、香港、匈牙利、日本、韓國、墨西哥、紐西蘭、挪威、斯洛伐克共和國、瑞典、瑞士、土耳其、美國。
其他關於參加意向的通知應交《WTO協定》的保存人。
5.NGBT應不遲於1994年5月16日召開第一次談判會議。談判小組應不遲於1996年4月30日結束談判,並提出最終報告。最終報告應包括實施這些談判結果的日期。
6.談判產生的任何承諾,包括其生效日期,應列入《服務貿易總協定》所附減讓表中,並應遵守該協定的所有規定。
7.即日起至待根據第5段確定的實施日期止,各方理解任何參加方不得以可提高其談判地位和影響的方式實施任何影響基礎電信服務貿易的措施。各方理解,本規定不阻止達成關於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的商業和政府安排。
8.第7段的實施應受NGBT的監督。任何參加方均可將其認為與第7段實施有關的任何行動或遺漏提請NGBT注意。此類通知一經秘書處收到即應被視為已向NGBT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