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言受財請託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上言受財請託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馬上言
- 出處:《通鑑》《舊唐書》《新唐書》
案件詳情
唐肅宗上元元年五月,宦官馬上言受人財賄,向兵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品呂諲為之求官,呂諲允諾,後為其人補了官。事情泄露後,肅宗下令將馬上言杖殺,罷呂諲職,貶為太子賓客。唐律規定:凡受人財賄而為之請託者,按“坐贓”加二等治罪;若為主管之官及雖官卑但權勢重者受財請託時,則按受財枉法治罪;而以財行賄者,按“坐贓”減三等治罪。唐律規定“坐贓致罪”的處罰為:所受贓合絹一尺笞二十,滿一匹笞三十,滿十匹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受財請託比坐贓罪加二等處罰,即:受財合絹一尺笞四十,滿一匹笞五十,滿十匹徒二年,罪止流二千五百里。若按“監主受財枉法”治罪,則受財合絹一尺杖一百,滿一匹徒一年,滿十五匹處絞。本案中,馬上言受財為人求官,他雖官卑,但為宦官權勢大,故應按“受財枉法”罪論處,所受財折絹滿十五匹即當處死。於是馬上言被杖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