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皇家督察

由來

該詞出自於華東政法大學,在現場勘查表演中飾演犯罪嫌疑人的演員用了“儂則贛度尼子”,用上海話中有一詞音近於“港督”,用來指人比較蠢的意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皇家督查
  • 外文名:Royal inspector of Hongkong
  • 所屬體系:香港督查體系
後期發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皇家督察任用基本法,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香港皇家督察細則,第三章 附 則,

後期發展

該詞在後期發生了演變,出於某種觀念上的原因,“港督”在學生當中成了時尚辭彙,並且成了一個職位,而且是非常熱門的一個職位。該職位被定義為非官方政府國產山寨進口聯合職位,後全稱命名為“香港皇家督察”。之後並設立人人網主頁。
隨著時代的發展,該詞所蘊含的內涵越來越充分,政法學院學生學習西方政體,設立了所謂的香港皇家督察全體大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內設港督和副港督,關於港督的任命採用聘任選舉制,且任期不定,根踞不成文慣例只允許擔任不超過十天,更有甚者一天就下台,可見其民主程度。
該職位屬於熱門職位,候選名單已經排到了第四十八任。

法律依據

  • 香港皇家督察任用基本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皇家督察任用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皇家督察任用基本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香港皇家督察細則
第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港督任免的公平公正性,保護支持港督和擁護港督的人民利益,保障香港皇家督察這一職位的先進性與優越性,維護以港督為領導的社會秩序的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皇家督察任用基本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無誤地表達支持港督的人民的意願,正確套用法律,公平公正選舉香港皇家督察,保障有足夠能力的人都能擔任香港皇家港督這一神聖職位,教育公民自覺支持港督和擁護港督,積極競選港督,以構建大港督社會,保護選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香港皇家督察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對於香港皇家督察的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初步選舉及全民選舉,由香港皇家督察委員會負責。
第四條 負責選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組織選舉活動,以保障每個選民擁有選舉香港皇家港督的權利。
第五條 擁有選舉香港皇家港督資格的選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真誠擁護香港皇家督察制度
2、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3、 沒有剝奪政治權利
4、 選舉期間沒有服刑
5、 沒有進行過反對香港皇家督查的活動
6、 其它法律所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剝奪選民選舉香港皇家督察的權利,違者必須負法律責任。
第七條 下列符合條件的人可以選舉香港皇家督察:
1、真誠擁護香港皇家督察制度,並且要決定為香港皇家督察事業奮鬥終生
2、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如未年滿十八周歲可以由前幾任港督推薦,酌情考慮
3、沒有剝奪政治權利
4、選舉期間沒有服刑
5、沒有進行過反對香港皇家督查的活動
6、受到選民的一致支持並有一定選民的基礎。
7、其它法律所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凡是附合要求的人,可以由自我推薦或他人聯名舉薦等形式申請選舉香港皇家督察,由香港皇家督察委員會設立專門選舉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章 香港皇家督察細則

第九條 香港皇家督察是香港皇家督察委員會中的代表,代表“戇度”的利益。當選為香港皇家督察的人,必須宣誓就職,承認將為“戇度”的利益服務。
第十條 香港皇家督察的日常職責:
1、保護“戇度”的利益。
2、時時關注“戇度”生存狀況。
3、要密切保持與“戇度”的聯繫。
4、組織有關香港皇家督察委員會的工作。
5、提出香港皇家督察委員會的重要來源。
6、其它法律所規定的職責。
第十一條 香港皇家督察必須切實做到規定的職責,如果有以權謀私,以公肥私的情況,根據情節性質程度,相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香港皇家港督日常工作理論上對全體“戇度”負責,代表“戇度”的利益。具體實行則有香港皇家督察委員會進行。
第十三條 香港皇家督察的任期為十天,如有特殊情況,可以提前辭職或罷免。香港皇家督察委員會立即進行下一任選舉啟動狀態。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由於現實情況的需要,可以任免香港皇家督察的副職,即香港皇家副港督。
第十五條 擔任香港皇家副港督的公民所需要的條件同香港皇家督察。
第十六條 香港皇家副港督可以不由選舉產生,或由前任港督退任,或由前幾任港督聯名推薦,推薦人數不得少於三名,或由社會公眾推薦。
第十七條 香港皇家副港督的日常職責參見香港皇家港督的職責,但副港督不能與港督的工作及意見相牴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