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聯作家協會

香港文聯作家協會是全球華人作家組成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是聯繫全球華人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一國兩制,港人制港,高度自制,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促進內地作家與香港及國外華人作家交流合作的平台。香港文聯作家協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文聯作家協會
  • 所屬地區:香港
  • 類型:文聯作家
  • 屬性:協會
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堅決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基本法,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香港文聯作家協會是全球華人作家組成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是聯繫全球華人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一國兩制,港人制港,高度自制,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促進內地作家與香港及國外華人作家交流合作的平台。
香港文聯作家協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香港文聯作家協會的宗旨是:堅決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基本法,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團結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繁榮和發展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國內外華人的文學事業而奮鬥。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按自身的特點在國內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上進行指導的職責。
第五條 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六條 鼓勵創新,對優秀的文學創作、文學理論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文學工作者,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七條 發揮本會自身優勢,積極協助會員與國內外相關機構建立業務聯繫,組織各種形式的展覽交流活動,為香港文聯作家面向國內外藝術市場做好服務、協調、組織工作。
第八條 舉辦外出觀摩、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作家的提高與發展,促進文學事業的繁榮。
第九條 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利用中國文化產業報,努力反映文學創作、理論、教育等方面的現狀和成果。
第十條 努力促進文學教育的發展,重視、支持並引導開展民間的、業餘的文學交流活動,促進文學的普及與提高的相互發展。
第十一條 促進並加強與祖國大陸、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作家和作家團體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祖國的傳統文化和促進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十二條 促進國際文學交流,增進同世界華人作家,作家團體和組織的友誼,為世界華人文學的共同發展作出貢獻。
第十三章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合作,積極發展文學文化產業。
第十四條 依據憲法、法律、法規維護文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 香港文聯作家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第十六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年滿16周歲,在文學領域取得顯著成績的文學工作者,贊成本章程,本人申請,由兩名本會會員介紹,經所在團體會員單位同意推薦至本轄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創作交流中心核准填表後報香港文聯創作交流中心,經本會審批,履行必要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七條 部分未成立香港文聯創作交流中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流動性較大的民營文學工作者,贊成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經兩名本會會員介紹,可直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創作交流中心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按期交納會費及網路維護費的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建議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會員因違反會章或違犯政紀、國法,經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視情節輕重,可通報批評、暫停會籍,直至取消會員資格。本會通過一定程式勸其退會。
第二十條 凡對文學事業有特殊貢獻的外國作家和旅外華人作家,經審核批准,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組織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香港文聯作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的代表由各創作交流中心和相關單位推舉產生,並根據情況確定部分特邀代表。同時作為代表該創作交流中心的理事候選人。代表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創作交流中心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會主席團審批。
第二十三條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任命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負責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副主席召集,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顧問榮譽職務,由主席團聘請。顧問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會章、違法或不稱職的領導成員,通過民主程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第五章 經費及其他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政府撥款、會員會費,網站維護費、社會贊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址設在香港。內地總辦事處設在北京。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香港文聯作家協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