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政局

香港市政局

香港市政局,是指香港現行體制中獨立於港英行政局、立法局和布政司署之外的局部地區性的諮詢機構。是根據香港法例《市政局條例》成立的法人團體。其職責是就有關香港島和九龍市區的城市環境衛生、小販及公共場所的管理和需求等問題提出建議、計畫和管理規則,經立法局承認,港督批准後,由市政總署統一實施管理。前身是1883年成立的衛生局,1935年改組更名為市政局。1973年港英修改市政局條例,議員有24人,一半委任議員,一半民選議員。自1983年起,市政局由30名議員組成,港英委任和分區直接選舉各占一半,任期3年,可連任。市政局設有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全體議員互相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任。其最高機構是常務委員會,由全體議員組成,討論職權內的政策建議和重要事項下設政務、建設工程、文化、娛樂、地區關係、環境衛生、財政、食物衛生、圖書館、酒牌局、街市及販商事務、博物館、康樂等13個委員會,研究規定其範圍內的工作。還設有秘書處和市政局議員接見市民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市政局
  • 成立時間:1883
  • 職責:管理食物衛生等
  • 主要部門:辦公室
介紹,合資格的選民,

介紹

是香港三級議會的一部份(第一級為全港性的立法局、第二級為區域性的市政局/區域市政局、第三級為地區性的區議會),執行部門為市政總署(前稱市政事務署),1960年至1986年4月1日也為新界地區提供服務。市政總署署長同時擔當市政局行政總裁。 政制演變 市政局成立初時稱為潔淨局(英文:Sanitary Board),只負責清洗街道等衛生工作。至1936年改名為市政局。負責的工作亦不斷增加,並接納從不同界別選舉的代表進入市政局。市政局議員每月舉行公開會議,處理服務相關法律附例和財政事務等。市政局是香港首個有民選議員參與決策的公共機構,戰前原有兩個民選議席,二次大戰剛結束時民選議席廢除,其後逐步增加。政府的地方行政政府工作小組在1966年11月發表報告書,建議成立數個地方市議會或區議會,具有廣泛的行政與諮詢職能。議會內民選議員與委任議員的比例會是三比一或三比二,每個議會共有議員30至40人。而市政局地方政制委員會在1969年3月發表的地方政制改革報告書,建議分階段擴大市政局的職權範圍、修訂選民資格和增加民選議員數目。但是市政局的建議,在當時並未有全部落實,至1973年市政局改組前,民選議席增至10個。
香港市政局
1973年市政局改組,正式確立了該局自1935年起逐步承擔的公眾衛生和文康服務的功能。改組的依據和方式,見1971年10月發表的一份白皮書。市政局議員的人數定為24人,其中12人在一個有限度選舉權的制度下以全港為單一個選區經投票選出,另外12人為委任議員,並沒有官守議員。議員又推行一套會見市民計畫。市政局享有財政自主權,其收入主要來自差餉,其次是來自牌照費、租金和各類收費;市政事務署仍舊是市政局的執行部門。

合資格的選民

1982年起,市政局的選舉中合資格的選民,包括凡21歲或以上同時居港至少滿7年的人。候選人必須居港滿10年。選區按人口和地理因素來劃分。選舉以“票數領先者取勝”。市政局的選民則局限於居住在市政局轄區內的人,即市區主要範圍的居民才合資格,但議員人數亦同時增加至30,包括15名民選及15名委任議員。1985年9月,立法局56名議員中,12名是由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全體成員組成的選舉團選出,選舉團成員須已登記為選民,並已在香港居住最少10年。1991年,市政局則轉為功能界別,選出一名成員進入立法局。在1995年舉行市政局選舉中,除區議會代表外,所有地方選區議員均以“單議席單票制”和“票數領先者取勝”的選舉辦法選出。市政局共有41名議員,其中32名是由地方選區選出。投票年齡由21歲降低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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