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報業評議會

香港報業評議會(Hong Kong Press Council)於2000年7月成立,是香港首個接受公眾對本港報刊投訴的專業自律性團體。

本會是特區政府認可的慈善機構,為獨立的非牟利組織,經費來自業界委員繳交之年費及社會人士的捐贈。其權力除了來自公眾的支持和認同之外,亦得到會員報章對報評會的意見的尊重,樂意承認錯誤,及願意為提高專業水準而努力。

香港銷量最高而且最多爭議的三份報章東方日報太陽報和蘋果日報都不是香港報業評議會成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報業評議會
  • 外文名:Hong Kong Press Council
  • 成立時間:2000年7月
  • 屬性:慈善機構
成立背景,組織成員,工作目標,

成立背景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1999年8月發出有關傳播媒界侵犯隱私行為及侵犯隱私的民事責任的兩份諮詢檔案,建議設立保障隱私報業評議會,引起香港報業同仁和公眾關注現時報章的報導中侵犯隱私的情況。
1999年11月,香港報業公會倡議,由業界自律,籌組一個由報業人士和社會人士組成的獨立評議會,對報章侵犯隱私的行為進行評議。
結果,經過數月的業內諮詢,十一家中英文報章、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決定成立香港報業評議會。2000年3月,香港報業評議會籌委會成立,李祖澤先生被推選為會議主席。
香港報業評議會籌委會隨即積極邀請業界及公眾人士支持及參加,籌募經費,研究評議會章程,處理投訴程式及則例等事項。經過一連串籌備及研究,香港報業評議會決定以擔保有限公司形式註冊,並於2000年6月23日取得香港公司註冊處正式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
香港報業評議會成立會議於2000 年7月25日舉行,選出了首任正副主席及執行委員會,並通過採用由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共同制定的《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作為報評會專業守則基礎。2000年 9 月1 日,香港報業評議會正式開始接受市民投訴。

組織成員

主席及副主席
根據報評會的章則規定,正副主席在被任命時需為非任職報業人士,以確保報評會能達至運作獨立、公正和不偏不倚。主席由業界代表提名,並獲2/3出席會員大會的報評會成員同意通過,副主席將在公眾人士中由報評會成員選出。主席及副主席被任命時均須為非任職報業人士 。主席及副主席的任期為一年。
2014 主席及副主席
主席:陳韜文教授(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座教授)
副主席:區伯權先生(香港漢文師範同學會學校校監)、黃英豪律師(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由委員投票選出,任期為一年。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秘書處的人選、會議的次數及日期、委任審查委員會、投訴委員會、及其它工作小組,有需要時能委任一些非報評會委員加入工作小組。此外,亦負責計畫報評會的工作,管理報評會的事務和資產。
2014執行委員會名單
主席:陳韜文教授(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座教授)
副主席:區伯權先生(香港漢文師範同學會學校校監)、黃英豪律師(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
委員區分為業界人士和非業界人士。前者指的是會員報章和新聞專業團體的代表;非業界人士則指非任職於報業的社會人士,包括新聞學者、教育界、法律界和其他專業人士。
非業界成員
黃錦燊博士(執業大律師、香港演藝人協會前副會長)、蔡志森先生(明光社總幹事)、方敏生女士(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前行政總裁)、梁兆棠校長(香港教師中心常務委員)、阮曾媛琪教授(香港理工大學副校長)曹虹教授(恒生管理學院協理副校長)、楊金權先生(資深傳媒人新聞系講師)、張志儉教授(香港大學教育學院助理教授)、蘇鑰機教授(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皇甫河旺教授(香港珠海學院新聞及傳播學系系主任)、羅淑君女士(香港小童群益會總幹事)、楊健興先生(資深傳媒人)、陳旭權先生(萬博宣偉國際公關顧問公司副總裁)、梁天偉教授(香港樹仁大學新聞系系主任)
業界成員
劉雁廉先生(大公報 助理總編輯 總編室主任)、陳錦強先生(明報 助理執行總編輯)、李祖澤先生(香港商報 名譽董事長)、蕭世和先生(星島日報 社長)、施秀菁女士(香港經濟日報 高級採訪主任-港聞版)、盧永雄先生 (英文虎報星島新聞集團執行董事)、周松欣先生 (南華早報總採訪主任)、何子成先生(文匯報 助理總編輯)、趙應春先生(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司庫)、馮仲良先生(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理事)、周立先生 中國日報香港版 總編輯、魏繼光先生(成報 總編輯)
報評會秘書處
秘書處處理報評會的日常運作,包括接受投訴、對外和對內聯絡,並協助所有工作小組和委員會的工作。

工作目標

提升報界的專業操守
維護新聞自由及業界的自律性
以中立的角色接受和處理公眾對報章的投訴
提高公眾對傳媒的了解及其社會角色
現階段,報評會只處理公眾就報刊侵犯隱私、刊登色情淫褻、不雅或煽情的內容作出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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