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

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是為規範上市公司的收購及合併活動而制定的法規。最初於1975年8月由當時的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批准通過,並由收購及合併委員會負責執行。1992年2月21日,證監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守則。其主要目的是為收購香港公眾上市公司,或與他們合併的活動提供指導,以保障在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時少數股東的權益,使他們有機會獲得全部信息及應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

守則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任何初次獲得一家上市公司發行股本超過35% (觸發點) 股權者,必須向該公司其他股權持有人提出全面無條件的收購建議; ②規定了連鎖性原則,即在特殊情況下須向母公司及子公司或同系公司提出收購; ③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有權對任何收購及合併活動進行聆訊,並對違規者採取非法律的處分行動; ④對違規者的處分包括私人譴責和公開責難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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