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北京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運營“人人投”平台的北京飛度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簽署《委託融資服務協定》,前者委託後者通過人人投平台在網際網路+尋找投資人,融資額88萬元,用於設立有限合夥企業開辦某時尚餐廳。後雙方發生糾紛,諾米多公司作為原告,於2015年4月14日將飛度公司訴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解除契約,由飛度公司支付違約金。
2015年9月15日下午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宣判,原告飛度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人人眾籌平台)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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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到底飛度是否應按照契約給諾米多放款,未放款行為是否違約。飛度公司認為,諾米多承租房屋屬於違章建築、租金每平方米13元高於同地段均價等,為維護投資人權益最終不放款。諾米多公司認為,飛度向86人融資違反《合夥企業法》,按照契約規定應當放款。本案應當特別查明契約對於放款的規定,達到哪些條件即可放款,是否有除外條款。也就是說,只要融資人具備哪些情形,飛度公司就必須按照投資人的委託為融資人發放融資款。臨時叫停是否有合法、合理理由,是否符合契約約定。這些將是以後審理的重點。
判罰結果
原告飛度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人人眾籌平台)勝訴。並判被告方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給原告委託融資費用二萬五千二百元、違約金一萬五千元,反訴被告(原告)返還反訴原告(被告)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出資款十六萬七千二百元。
案例分析
北京海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全國首例股權眾籌”案,原告系經營“人人投”股權眾籌平台(國內股權眾籌行業市場交易量排名第一)的公司主體,被告委託原告融資88萬元,以經營一家餐館。融資成功後,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主要交易信息即房屋權屬存在權利瑕疵,信息披露不實,故依約解除了契約,並訴請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委託融資費4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44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經濟損失197120元。被告就此提出反訴,認為原告惡意違約,融資主體超過法律規定的50人上限,融資成功後也未將融資款即使支付給被告,故反訴訴請:1、要求被反訴人返還17.6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以17.6萬元為基數,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基準利率自2015年1月22日起計算至被反訴人全部返還之日止)2、判令賠償反訴人損失5萬元,3、要求被反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針對此案中的《融資協定》是否有效和雙方是否違約及違約責任,海淀法院判定如下:一、《融資協定》與法不悖,應為有效。首先,具體依據方面,依照《證券法》和《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海淀法院本著鼓勵創新的角度,認為本案所涉眾籌融資交易不屬於“公開發行證券”,其交易未違反《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其次,依照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其他監管規範性檔案層面,主要涉及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等,並未對本案所涉及的眾籌交易行為予以禁止或給予否定性評價。二、契約主體之間主要是居間契約關係。
案件影響
本案系全國首例股權眾籌民事案件,此前備受社會關注。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對股權眾籌行業形成的交易規則進行法律評價,尤其是投資主體人數、資金託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此外,本案還涉及股權眾籌交易中交易各方的法律關係定位、權利義務分配,以及是否是居間契約關係,交易內容是否全部有效等爭議。在股權眾籌專門性規定相對缺位的背景下,裁判結果對於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以及形成相對科學的裁判規則均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