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寧波市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行業安全生產管理。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等。會同有關單位調處全市重大自然資源權屬和不動產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考核評價。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指導管理土地儲備工作。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統籌調控工作,實施全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工作。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除外)使用權管理。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建立國土規劃體系,擬訂空間規劃相關政策、規範和標準,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推動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多規合一”。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控制線,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海島、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實施管理。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牽頭負責本市建築和風貌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市政交通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市級重大項目規劃前期研究、論證和協調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域海島海岸線(港口岸線除外)整治修復、海洋和林業生態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完善公益林補償機制,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察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地質勘查規劃和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項目,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監測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編制並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監督指導綠色礦山建設,監督指導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會同有關單位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
海洋功能區劃、主體功能區劃和相關規劃。參與擬訂全市海洋發展戰略、政策。組織制定海洋災害風險區劃。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四)負責海洋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資源開發活動。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負責海洋經濟的統計及相關核算工作。
(十五)負責森林資源保護、森林生態建設,組織實施國土綠化工作。負責林業、濕地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森林、濕地、草原和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建設和發展,指導基層林業站建設和管理。負責林木種苗監督管理。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的監督管理。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六)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指導實施防護標準,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七)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制定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政策、標準,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建立地方測繪基準和測繪基礎設施。負責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建設和公共服務。負責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地圖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十八)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負責規劃設計人才隊伍綜合管理,落實人才項目用地保障工作。組織擬訂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實施科技興海戰略。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九)承擔行政審批集中辦理和相關審批事項的報批工作。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有關工作。
(二十)負責自然資源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授權,對各地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負責查處違反自然資源、測繪與地理信息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配合查處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宣傳、信息、政務公開、綜合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基建、後勤保障、政府採購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市人大政協建議提案和領導重要批示件的督辦工作。指導系統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對外交流、出國(境)審查審批管理、教育培訓、人才等工作。組織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負責指導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基層站所建設。負責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三)財務與審計科
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
國庫集中支付以及督促項目經費使用的績效評價。負責開展系統招投標和內部審計工作,對下撥的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進行檢查指導。
(四)政策法規科
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契約以及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協調處理工作。負責推進系統法治建設。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指導監察大隊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對自然資源保護與利用情況、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上級督察聯絡工作。擬訂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開展專項性、區域性執法活動。查處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參與查處規劃違法案件。配合海洋維權工作。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測繪地理信息科)
擬訂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標準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海洋、森林、濕地、草原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政策、標準、規範。負責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承擔全市重大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負責制定和監督實施測繪地理信息政策、標準和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畫,管理測繪基礎設施和重大測繪項目。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遙感數據獲取、衛星導航定位系統建設。負責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建設和公共服務。負責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和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圖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和建設用地覆核驗收。
(六)開發利用科
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核算統計、負債表編制工作,組織實施考核評價。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具體建設項目供地、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和儲備工作。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除外)使用權管理。擬訂、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擬訂市場交易規則。負責交易平台監管工作,承擔市場監督管理、動態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實施節約集約利用。
(七)國土空間規劃科
負責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城市發展戰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分區規劃,負責鎮、鄉、村莊規劃編制技術指導和服務工作。組織或參與區域性重大規劃的編制。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統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紅線、城鎮開發邊界、海洋空間保護開發等重要控制線以及生態、農業、城鎮空間布局並組織實施。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相關工作。開展重大課題調研和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研究。組織實施科技創新平台等創新能力建設。負責科技和大數據管理工作。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規劃用地科
負責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擬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標準規範和政策。負責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實施,參與城市建設重大項目規劃編制和實施計畫的安排,協調重大區域性建設項目規劃用地落實。負責建設項目選址、用地審核、城市設計、
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帶方案出讓土地建設項目方案審查。參與土地儲備、年度用地計畫及招商工作,提出規劃設計條件。負責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改變土地和建築物用途的審核。負責土地分割、轉讓規劃審核。
(九)行政審批科
制定和完善行政審批集中辦理事項的操作規程和制度,承擔行政審批集中辦理和相關審批事項的報批工作。牽頭負責“最多跑一次”和權力事項梳理相關工作。
(十)生態修復與耕地保護科
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牽頭負責相關工作。擬訂耕地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償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技術標準、用途管制和轉用政策。承擔各類土地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分配並組織實施。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十一)建築與市政工程科
負責本市建築與風貌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市級重大項目、經營性項目建築設計方案技術論證和建築工程規劃許可的審查。負責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要求協調編制市政和交通等專項規劃。負責市政交通項目的規劃用地選址、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查和驗收等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街區相關保護規劃的編制、報批工作,負責市級以上歷史建築的認定和公布,負責指導全市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
(十二)地質礦產管理科
負責指導全市地質調查管理。擬訂地質礦產管理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地質調查,開展地質環境監測與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審查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督管理
古生物化石。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負責指導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負責地質勘查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三)林業科
擬訂森林資源、濕地、草原的保護髮展和利用規劃、年度計畫及政策,組織編制全市
森林採伐限額。監督管理森林、濕地、草原、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負責監督管理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林木種苗、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監督管理。擬訂國土綠化規劃、政策並負責實施。指導植樹造林、森林質量提升等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建設發展。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承擔林業、濕地生態修復和公益林建設。
(十三)海洋科
擬訂海域使用、(無居民)海島使用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海洋年度利用計畫、中長期規劃並參與實施。組織開展
海洋空間資源的監視監測和評估,管理海洋地形地名。負責海域海島海岸線(港口岸線除外)整治修復和海洋生態修復。參與擬訂全市海洋發展戰略、政策,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統計等工作。擬訂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科學調查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海洋災害風險區劃。組織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警報和公報。建設和管理全市海洋立體觀測網,組織開展海洋科學調查與勘測。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現任領導
局長:陳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