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廚比,指的是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的比例,也就是俗稱的後廚和前廳的面積比例。
基本介紹
1、1990年實趨勸匙施的《飲食建築設計規範灶獄》 JGJ 64-89中規定餐館的餐廚比宜為0.85-1.3。
2、2011年8月2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國食船船付驗采微陵藥監食[2011]395號拒拒檔)附屬檔案1中對150-500平米的餐館,規定餐廚比要大於等於1:2.2,單純經營火鍋燒烤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餐廚比可適當減少,有關情況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管理局備案。餐廚比政策已有了很大的改進,但仍落後於企業的實際發展需求。
3、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了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其中33條對於餐廚比給出具體要求: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4、2015年8月3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霸勸尋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霉騙求膠中第十一條沿襲食藥監總局關於餐廚比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