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

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

《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是由國家糧食和儲備局提出,委託全國糧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執行的強制性國家標準。

該標準界定了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的術語,規定了散裝運輸容器基本要求、清潔、維護和管理,運輸作業,記錄等衛生要求。

2024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批准發布了強制性國家標準GB 44917-2024《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於2025年2月1日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
  • 外文名:Hygienic requirement for bulk transportation of labeling oils
  • 實施時間:2025年2月1日
  • 國際標準分類號:67.200.10
  • 國家標準 計畫號:20242788-Q-449 
  • 發布日期:2024年10月28日 
制定背景,修訂信息,編制工作,主要內容,內容全文,

制定背景

中國是食用植物油消費大國,2023年消費量高達3908萬噸,散裝運輸量也較大。
2024年7月2日新京報刊發《罐車運輸亂象調查:卸完煤制油直接裝運食用大豆油》,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熱議。
現行《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範》為推薦性國家標準,主要對運輸作業作出規範,對企業不具有強制約束力。
為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食品安全“四個最嚴”重要要求,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批示要求,要抓緊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對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的專用車輛、罐車清洗等衛生要求作出強制性規範,進一步壓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確保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

修訂信息

2024年8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標準技術司經研究,決定對《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擬立項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2日。
2024年9月3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下達《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計畫的通知,將《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計畫下達給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項目周期為2個月。
2024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批准發布了強制性國家標準GB 44917-2024《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
2025年2月1日,《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正式實施。

編制工作

起草單位:河南工業大學、南京財經大學、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科學研究院

主要內容

  1. 對運輸容器專用性的要求。運輸食用油脂應使用專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油脂罐車和容器運輸食用油脂。
  2. 對運輸容器材料的要求。運輸容器和材料應符合GB 480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通用安全要求》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和管理辦法的要求。
  3. 對運輸罐車檢查的要求。對運輸罐車裝油運輸記錄進行檢查,經核實符合要求方可裝油運輸。
  4. 對油罐進行定期清洗的要求。對油罐進行清潔,並對清潔所用的洗滌劑和清洗水提出要求。
  5. 對食用植物油承運方和接收方的管理要求。

內容全文

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
1 範圍
本檔案界定了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的術語,規定了散裝運輸容器基本要求、清潔、維護和管理,運輸作業,記錄等衛生要求。
本檔案適用於食用植物油的散裝運輸。
注:包括食用植物調和油和作為食用植物油原料的植物原油。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檔案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27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
GB4806.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通用安全要求
GB4806.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膠材料及製品
GB4806.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製品
GB4806.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塗料及塗層
GB4806.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製品
GB4806.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複合材料及製品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14930.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洗滌劑CXC36 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storage and transport of edible fats and oils in bulk)
3 術語和定義
GB 2716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 1 散裝運輸 bulk transportation
採用船艙、油罐、貨櫃液袋、大容量油桶等容器盛裝的食用植物油,通過公路、水路、鐵路等方式進行運輸。
注1: 油罐包括罐式車輛罐體和罐式貨櫃。
注2: 大容量油桶不包括用於最終銷售單元的定量油桶。
4 散裝運輸容器基本要求
4.1 應使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的容器。有特殊要求的食用植物油,應根據其特性採取相應的措施。
4.2 應採用食品專用容器,應在容器外顯著位置明顯標識“食用油專用”或“食品專用”字樣,容器內外均應乾淨衛生。運輸非食品的容器不應運輸食用植物油。
4.3 容器及附屬的輸油管道、管件、閥門、密封部件、測量儀表、取樣器械及其材料應符合GB 4806.1和相關規定的要求,不應使用銅及其合金材料。用於食用植物油溫度測量時不應使用水銀溫度計、玻璃溫度計,以及可能對食用植物油造成污染的其他溫度計。金屬容器應符合 GB4806.9的規定,低碳鋼材料製造的容器如內壁有塗層應符合 GB4806.10的規定。塑膠容器應符合GB 4806.7的規定。採用的橡膠材料應符合 GB4806.11的規定。採用的複合材料應符合 GB4806.13的規定。採用其他材質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4.4 用於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的貨櫃液袋為一次性使用容器,不應重複使用。
4.5 應確保運輸容器不滲漏、不泄漏,食用植物油不受到污染,且便於裝卸及運輸。
4.6 用於食用植物油國際運輸的容器按 CXC 36執行。
5 散裝運輸容器的清潔、維護和管理要求
5.1 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容器應定期檢查,保持乾淨衛生。發現運輸容器內氣味異常、內壁不潔、底部有積存沉澱物時,應及時清潔。
注 : 清潔包括清理和清洗。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先將容器內的殘留物清除乾淨,並對容器進行擦拭等清理。
5.2.1 運輸某一品種的食用植物油後,再運輸另一品種的食用植物油。
5.2.2 運輸低等級食用植物油後,再運輸同品種高等級食用植物油。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先將容器內的殘留物清除乾淨,並對容器進行清洗,清洗後的容器內壁應無明水、無殘留物、無異味。
5.3.1 運輸植物原油後,再運輸食用植物油。
5.3.2 運輸轉基因食用植物油後,再運輸非轉基因食用植物油。
5.3.3 運輸其他食品後,再運輸食用植物油。
5.4 運輸容器清洗時如使用洗滌劑或鹼性清洗劑進行清洗,套用水對洗滌劑或鹼性清洗劑接觸的所有表面進行徹底清洗。洗滌劑、鹼性清洗劑應符合GB 14930.1的要求。清潔用水應符合GB 5749的要求。
5.5 承運方應定期檢查運輸容器情況,確保容器內部無損壞,內外塗層完整,以及閥門、管件連線、溫度計等部件功能正常。
5.6 承運方應建立運輸容器檔案,內容包括名稱、規格、編號、數量、生產經營者(供貨者)及聯繫方式、生產日期。
5.7 承運方應如實記錄運輸容器使用、清潔、維護情況。
6 散裝運輸作業要求
6. 1 裝油
6.1.1 裝入食用植物油之前,發貨方和承運方應同時在現場核查容器外專用標識,前一載運輸物品記錄,或/和清潔記錄 。
6.1.2 發貨方和承運方應同時在現場檢查運輸容器外部、裝油口、卸油口、容器內、裝油管路衛生狀況,容器內外應潔淨、無異味,容器內無水漬、無異物,經雙方代表確認簽字後方可進行裝油作業。
6.1.3 向運輸容器中裝油的環境應整潔,避免在有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場所進行裝油作業。
6.1.4 在向運輸容器中裝入食用植物油時,應採用專用的輸油管道。輸送植物原油後,再輸送食用植物油,以及輸送轉基因食用植物油後,再輸送非轉基因食用植物油時應對輸油管道進行沖洗和吹掃作業。
6.1.5 食用植物油裝入運輸容器後,應對運輸容器進行鉛封(含電子鉛封)。鉛封應確保只有破壞鉛封才能取到油。發貨方應對發貨的食用植物油進行留樣封存,以備產品質量追溯之用。
6.1.6 裝油作業完成後,發貨方應按規定出具隨行檔案(含電子檔案)。隨行檔案應載明運輸容器和運輸工具、食用植物油的品名、數量、質量等級、生產經營者名稱及地址和聯繫方式、發貨日期、目的地、接收方及聯繫方式、發貨方和承運方共同核查的前一載運輸物品記錄或/和清潔記錄、鉛封號等信息。
6.2 運輸
6.2.1 承運方應保持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過程中運輸容器的衛生,防止食用植物油受到污染。
6.2.2 食用植物油運輸時,不應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
6.2.3 承運方應攜帶隨行檔案,並與運輸的食用植物油同時到達目的地。
6.3 卸油
6.3.1 卸油環境和卸油管道應清潔衛生。
6.3.2 卸油時,應採用專用的輸油管道。輸送植物原油後,再輸送食用植物油,以及輸送轉基因食用植物油後,再輸送非轉基因食用植物油時應對輸油管道進行沖洗和吹掃作業。
6.3.3 食用植物油的接收方和承運方應同時在場對運輸容器食用植物油鉛封(包括電子鉛封)進行檢查,確認鉛封號和鉛封完好。隨行檔案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方能啟封卸油。接收方應對卸出的食用植物油進行留樣封存, 以備產品質量追溯之用。
7 記錄要求
7.1 應對食用植物油裝油、運輸、卸油等環節進行記錄。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有效,以滿足質量追溯要求。
7.2 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應少於運輸結束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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