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市場監督管理(含藥品監督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和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旗戰略、食品藥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各類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及價格壟斷等反壟斷執法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旗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推進品牌發展戰略。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質量事故調查,貫徹落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全旗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畫。負責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有關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擬訂全旗食品安全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旗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和特殊食品監管等工作。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落實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和指導全旗標準化工作。配合自治區做好地方標準制修訂有關工作,配合開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協助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旗認證認可有關工作並依規承擔相關工作。
(十五)負責全旗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執行自治區有關智慧財產權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和組織實施全旗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智慧財產權強旗建設。擬訂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管理全旗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轉化項目,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實施商標專利執法、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依法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組織智慧財產權預警等工作。
(十六)負責藥品(含中藥、蒙藥等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監督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規劃和部門監管制度。組織實施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政策措施。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中藥、蒙藥標準規範。按規定許可權配合在流通環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按規定許可權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零售企業註冊和許可管理有關工作。組織落實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註冊和流通管理制度。按規定許可權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規範,依職責組織和監督實施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制定檢查、監察、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實施自治區抽查計畫,發布質量公告,依職責查處違法行為。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管理制度。
(十七)開展全旗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指導全旗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團建工作。
(十八)負責全旗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等工作。
(十九)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貫徹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旗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完善監管體系,提升監管隊伍職業化水平,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保障藥品、醫療器械安全有效。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落實藥品、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實施全過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信用監管,提高監管效能,滿足新時代公眾用藥用械需求。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6.進一步整合資源、最佳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套用管理,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提高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規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公安局有關職責分工。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旗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予以協助。
2.與旗農牧和科技局有關職責分工。(1)旗農牧和科技局負責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2)旗農牧和科技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旗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旗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額濟納海關有關職責分工。(1)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額濟納海關要建立機制,避免對各類進出口商品和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進行重複檢驗、重複收費、重複處罰,減輕企業負擔。(2)額濟納海關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質量檢驗和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額濟納海關應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境外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額濟納海關應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控制措施,並向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3)旗場監督管理局和額濟納海關要建立進口產品缺陷信息通報和協作機制。額濟納海關在口岸檢驗監管中發現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進口產品,依法實施技術處理、退運、銷毀,並向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管理缺陷產品召回工作,通過消費者報告、事故調查、傷害監測等獲知進口產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實施召回措施。
5.與旗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有關職責分工。(1)旗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負責牽頭推進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市場經濟秩序相關工作。負責組織擬訂藥品、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2)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承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工作,負責酒類流通監管和酒類食品安全。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負責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措施,負責藥品流通監管。
6.與旗委宣傳部有關職責分工。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上級黨委、政府關於著作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建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才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相關工作。負責機關(黨組、黨支部)及所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全旗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指導實施等工作。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全旗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組織開展質量安全、市場秩序、服務發展等重點任務考核工作。擬訂全旗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負責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阿拉善盟和旗本級藥品安全發展規劃和專項建設規劃,推動藥品監督管理體系建設。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提出全旗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研攻關、合作交流、成果套用等工作。組織實施推進全旗食品藥品安全戰略政策措施。承擔全旗食品藥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承擔旗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全旗食品藥品監督抽檢計畫,定期公布相關信息。
(二)法規稽查股。
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指導行政執法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的運用。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備案工作。承擔規範執法程式、規範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案件審查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有關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
(三)行政審批登記註冊股。
實施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承擔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詢服務。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市場監督管理方面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材料核查及發證有關工作。
(四)信用網路交易廣告監督管理股。
組織實施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及部門協同監管平台的套用管理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等工作。組織指導全旗市場主體年報工作。建立全旗產品質量誠信制度。貫徹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秩序、行為的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查處廣告違法行為。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
(五) 消費環境和個私協會建設指導股(個私經濟組織黨建辦公室)。
貫徹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承擔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和網路體系套用。承擔消費環境建設和消費環境評價工作。統籌協調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工作。指導旗消費者協會和個私協會工作。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配合旗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團建工作。
(六)質量發展與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股。擬訂推進質量強旗戰略和質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規劃。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措施,推進品牌建設。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和質量狀況分析,依法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監督管理自願性認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承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有關工作。擬訂全旗重點監督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檢、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產品質量的行業性、專業性監督。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有關工作。負責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
對全旗特種設備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有關政策措施,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特種設備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負責特種設備風險監測和安全狀況統計分析,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工作。依法組織制定全旗特種設備應急預案,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對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計量與標準化股。
負責監督管理全旗計量工作。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全旗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立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配合自治區做好地方標準制修訂的有關工作,協調指導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組織開展企業標準公示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工業、農業、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業等領域內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承擔商品條碼相關工作。負責標準化協調機制日常工作。
(九)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股。
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按規定許可權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組織實施反壟斷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十)智慧財產權發展和保護股。
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推進智慧財產權強旗建設,指導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智慧財產權激勵獎勵、創造運用的管理措施。依規承擔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運用及標準化體系建設有關工作。協調指導質押融資、無形資產評估及全旗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實施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管理和服務措施。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官方保護,依法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協調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和執法協作機制建設。
(十一)食品生產與流通監督管理股。
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分析掌握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畜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管工作。組織食鹽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召回有關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工作。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組織排查風險隱患工作。
(十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股。
分析掌握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建議。擬訂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和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承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股(蒙藥中藥監管)。
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負責蒙藥流通和使用各環節監督管理。負責對藥品醫療機構放射性藥品使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依許可權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及毒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配合在流通環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化妝品監督管理。指導開展流通環節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分析研判藥品安全監管形勢,對存在問題提出工作建議,並參與後續處置工作。監督實施藥品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定期或隨機對藥品、化妝品流通領域安全進行合法性、合規性檢查。監督管理執業藥師,承擔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組織實施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和註冊管理制度。按規定許可權承擔網路醫療器械銷售的監督管理。指導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承擔流通領域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和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定期或隨機對醫療器械流通領域安全進行合法性、合規性檢查。
人員編制
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旗知識產權局局長)。
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