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關係法

領事關係法,包括關於領事關係和制度的原則和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領事關係法
  • 解釋:包括關於領事關係和制度的原則和規則
解釋
內容包括領事關係的建立和終止,領事館的設立、等級和職務活動,領事人員的派遣,領事館和領事人員的特權與豁免(見領事特權與豁免)等。國際法的一個部門。領事法是外交關係法的一個獨立的部門。領事關係法的淵源主要是雙邊的和多邊的條約;國際實踐中出現的有關領事關係的習慣規則;國內法律,各國制定的有關領事制度的法律規章。各國人民自古即已建立領事關係。領事關係的建立按照國家之間的協定。一般情況下,兩國同意建立外交關係,也就表明兩國同意建立領事關係,而斷絕外交關係並不當然斷絕領事關係。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編纂,逐漸發展了有關領事關係的國際習慣法規則,並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接受,是領事關係法上最具權威的國際法律檔案。在領事關係上,接受國在原則上對各國不得有差別待遇,但待遇是互惠的。如果派遣國在領事待遇上有所限制,接受國也可以加以限制,同時,各國也可以依據慣例或協定彼此間給予較優惠的待遇。由於領事關係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每個國家既是派遣國又是接受國,各自在領事關係上的權利和義務處於高度的相互依賴關係之中。任何一個國家違反領事關係法上的規則,都要承擔本國領事館遭受報復的風險。對等和互惠是確保各國遵守領事關係法規則的最有力因素。1990年10月30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是中國關於領事關係的主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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