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性犯罪化及其限度研究

預防性犯罪化及其限度研究

《預防性犯罪化及其限度研究》是張永強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2020年7月。

預防性犯罪化是立法者基於預防特殊風險或犯罪的需要,將某種以往不是犯罪的風險行為作為犯罪處理的立法模式。該書對預防性犯罪化立法現象進行系統闡釋和深度解構,對預防性犯罪化立法限度及其實現保障進行的多維探索,認為預防性犯罪化立法雖然能夠契合國家的風險治理需要和公眾的安全期待,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但其仍然是一種擴張的立法模式,潛藏著刑罰權擴張的一切風險,必須對其保持警惕,將其限縮在合理的限度內。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預防性犯罪化及其限度研究
  • 作者:張永強
  • 類別:法學著作
  • 字數:282千字
  • 首版時間:2020年7月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作品思想,作品影響,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揭示預防性犯罪化的內涵與外延,探尋預防性犯罪化的根基;分析預防性犯罪化的生成邏輯和潛在風險;在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視閾中審視預防性犯罪化的功能定位;證成預防性犯罪化的正當性及其可能存在的危機;著重開展預防性犯罪化的邊界問題研究,為預防性犯罪化立法確立合理的邊界,防止預防性犯罪化走向“過罪化”;重視預防性犯罪化立法中的評估問題,不僅包括犯罪化前風險行為的入罪評估,而且包括已有預防性罪刑規範適用效果的評估;通過刑法教義學理論體系,對預防性刑法條文進行限縮解釋,為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指引。

作品目錄

第一章 預防性犯罪化的基本範疇闡釋
第二章 預防性犯罪化的現實圖景與風險檢視
第三章 預防性犯罪化的正當性證成及其危機
第四章 預防性犯罪化限度確立的具體路徑
第五章 預防性犯罪化限度實現的制度保障

作品思想

該書指出,預防性犯罪化是立法者基於預防特殊風險或者犯罪的需要,將某種以往不是犯罪的風險行為作為犯罪處理的立法模式。從其規範構造來看,表現出了干預邊界前置化、保護法益抽象化及處罰範圍擴大化的特徵,且在類型上多以預備犯、危險犯、累積犯、持有犯和義務犯的形式出現。審視中國的刑法立法,預防性犯罪化在文本範式上表現為法益保護早期化、預備行為實行化、共犯行為正犯化和公民合作義務加強,在生成邏輯上表現為實害防範向危險控制傾斜、核心行為向邊緣行為拓展、事後懲罰向事前預防推移以及行為不法向主體不法轉換。雖然預防性犯罪化在風險社會語境中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和歷史的必然性,是刑法自我革新和主動適應社會發展的重要表現,但其代表的仍然是一種擴張的立法模式,本質上是國家刑罰權的擴張和公民權利的縮減,潛藏著過度的超前干預加劇法益的稀薄化、盲目的民意回應造成刑法立法的象徵化、膨脹的工具主義導致安全與自由失衡化以及倉促的入罪配刑造成刑法邊界模糊化的風險。
不可否認,在非傳統安全威脅持續蔓延的現實背景下,預防性犯罪化立法能夠較好地滿足公眾的安全期待和國家的風險治理需要,是總體國家安全思想落實的政策需要、風險社會安全法益保護的現實關切、刑法社會治理機能轉變的應然面向和刑法立法理性擴張的規範路徑,因而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預防性犯罪化立法的擴張屬性使其正當性脆弱,面臨著對刑法實行行為淡化、對刑法罪責要素弱化、對刑法保護法益虛化以及對刑法剛性邊界柔化的危機。如果不對其加以合理、必要的限制,任其無限度、無休止地擴張,必將會侵蝕公民的自由,並使刑法在功能上淪為凡事皆管的“警察法”,而不再是基於對刑罰權擴張的忌憚而一直恪守的“保障法”。
因此,為了控制預防性犯罪化立法的潛在風險,維持其正當性,進而避免風險規製成為新的制度性風險,有必要從科學立法的視角對預防性犯罪化確立合理的限度。具體而言,應當堅持罪責刑法向安全刑法拓展、壓制刑法向規範刑法轉變、懲罰刑法向預防刑法延伸的觀念,堅持刑法謙抑和法益保護的立場,堅持目的正當性、手段合理性、干預適當性和規範科學性的原則,以及堅持法益保護關聯性、憲法的合比例性、行為實質違法性和刑法干預補充性的標準。除此之外,還需通過加強預防性刑法規範的科學構造、預防性犯罪化立法的系統評估、預防性入罪民意的理性應對和預防性規範適用的合理限縮來確保這些限度得以實現。

作品影響

榮譽表彰
《預防性犯罪化及其限度研究》原型為張永強的博士論文,該論文被評為2019年重慶市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並獲2019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優秀博士論文出版項目立項。

出版信息

書名
出版時間
出版社
ISBN
《預防性犯罪化及其限度研究》
2020年7月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978-7-5203-6193-4

作者簡介

張永強,男,甘肅天水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高等研究院專職科研人員,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學、毒品問題治理、犯罪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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