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分保
預約分保描述
預約分保是介於
契約和臨分之間的一種分保方式,是在
臨時再保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再保險方式。它既具有
臨時再保險的性質,又具有
契約再保險的形式。預約分保往往用於對
契約分保的一種補充。
預約
再保險的訂約雙方對於再保險業務範圍雖然有預約規定,但保險人有選擇的自由,不一定要將全部業務放人預約
契約。但對於
再保險接受人則具有
契約性質,只要是契約規定範圍內的業務,分出人決定放人預約契約,接受人就必須接受,在這一點上具有契約的強制性。
一個
保險公司對一類特殊的業務辦理
臨時分保次數增多時,為節省手續,往往考慮採用預約再保險。這有利於將某類超過
自留或固定
契約限額的業務自動列入預約再保險契約,不必安排
臨時分保。雖然預約再保險
契約的接受人不能逐筆審查列入契約的業務,但卻可以得到更多的業務,增加
保費收入,求得業務平衡。一般分出公司要向分保接受人提供放人
契約的業務報表。
業務類型
特點
與
契約再保險相比,預約分保的
業務量一般較少,因此業務穩定性較差,而且對分保接受人來說又具有強制性,所以,這種分保方式通常不太受再保險人歡迎。預約分保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預約再保險分出公司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辦理分保,這樣有利於分出公司對超過
契約限額的業務自動安排分保。但對分保接受公司來說沒有挑選的餘地,猶如接受
契約分保契約一樣。
3、接受公司對預約分保的業務
質量不易掌握。由於分出公司可以任意選擇將其預約
契約範圍內的業務分給接受公司,而接受公司無法有選擇地接受,所以對
分出業務的
質量很難掌握,特別是那些由
經紀人中介訂立的預約契約業務,更難了解。
4、預約
分保業務的穩定性較差。由於分出公司可以自由決定是否
分出業務,所以往往是將穩定性好的業務
自留,而將穩定性較差的業務進行分保,以穩定自已的經營,獲得較大
收益。
性質
預約分保是既具有
臨時分保的性質,也有
契約分保的性質。對於分出人,是臨分性質,對於接受人具有
契約性質。這是因為在業務範圍
契約中雖有規定,但分出人可自由選擇而沒有義務一定要將業務放入預約分保
契約,而接受人對於分出人放入預約分保契約中的業務必須接受。
運用預約分保,對分出人而言,主要是可以增加承保能力,是對
契約分保的自動補充。因為如有大額業務,超過契約
分保限額,就能運用預約分保,無須再與接受人逐筆聯繫。同時,預約分保為
經紀人提供了便利,使經紀人能較迅速地安排所經手的業務。如
經紀人組織了一個
飛機險預約分保
契約,限額2000000元,由10家接受人參加,每家接受的成份是10%,即200000元。這樣
經紀人受分出人的委託安排在2000000元以內的任務,就可投入預約分保
契約。缺點是,分保接受人對於業務
質量不易掌握,特別是由
經紀人組織的預約
分保業務,因為經紀人與
契約的盈虧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