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民政事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民政政務信息和政策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民政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工作。
(二)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省、市民政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組織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標準,承擔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全縣基層民眾自治和城鄉社區治理政策。指導村(居)民自治、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命名、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論證和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負責全縣地名規範、地名規劃、地名標誌設定和數字地名建設工作。負責編輯和審定全縣行政區劃和標準地名的書圖資料。負責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
(六)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和殯葬管理業務指導工作。推進婚俗改革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服務機構和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七)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縣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落實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承擔殘疾人福利工作。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九)負責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農村留守兒童關愛和困境兒童保障業務指導工作。
(十)擬訂全縣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措施,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轉變職能。縣民政局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有關職責分工。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貫徹落實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求助工作。負責高齡津貼發放和養老機構責任險等工作。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負責老年人信息資料庫管理、“助老健康御險”參險、“敬老文明號”創建評選表彰、“敬老月”活動及老年人優待證(卡)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區劃地名和村居建設股、社區辦)。負責綜合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文電、督查督辦、信息、安全、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及會務、後勤保障等工作;承辦和指導民政信訪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負責民政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工作;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及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紀委日常工作。
擬定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開展城鄉社區協商工作;制定城鄉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指導、協調和推進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承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城鄉社區工作者的培訓、表彰工作;負責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調整、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論證和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負責全縣地名規範、地名規劃、地名標誌設定和數字地名建設工作;負責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編輯和審定全縣行政區劃和標準地名的書圖資料;負責縣級行政區劃界線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擬訂全縣社會工作和志願者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中央、省、市、縣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和監督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系統統計管理工作。
(二)社會組織和救助股。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全縣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負責省、市民政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組織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社會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和非法社會組織活動;制定全縣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按照管理許可權,受主管行政部門委託,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相關工作;指導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算的管理工作等;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辦法。
(三)社會福利股。擬定全縣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全縣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收養登記和兒童福利(孤兒、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承辦全縣公民收養登記及全縣涉華僑和港澳台同胞的兒童收養登記。負責兒童福利及孤兒、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全縣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救助管理和殘疾人權益保護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指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和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經營性公墓的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負責經營性公墓管理和執法監督,負責協調處理涉外殯葬事務。擬訂促進全縣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全縣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監督福利彩票的開獎和銷毀,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縣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順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順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