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縣財政局

響水縣財政局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響水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鹽辦〔2019〕8號),制定本規定。

響水縣財政局是響水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 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

響水縣財政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財政工作方針政策和省、市、縣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縣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國資監管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市、縣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對黨對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響水縣財政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擬訂縣財稅政策、發展規劃及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研究提出運用財稅政策推進高質量發展、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方面的建議。研究提出社會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改革完善縣對鎮(區)財政管理體制,指導鎮(區)財政部門開展財政管理工作。
(二)負責縣級財政收支管理。編制縣級財政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全縣和縣級財政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組織實施縣級預決算公開。
(三)組織實施全縣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財政預算績效管理體系。負責擬訂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負責開展縣級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非稅收入政策,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政府非稅收入。負責政府性基金預決算編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承擔彩票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五)擬訂財政國庫縣分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財政國庫縣分庫業務,按規定管理國庫現金。組織編制政府財務報告。制定和完善政府採購政策制度並監督管理其執行情況,承擔“政府採購協定”談判相關工作。
(六)承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組織發行地方債券,防範化解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承擔國外貸款管理有關工作。
(八)擬訂支持產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實施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
(九)擬訂促進地方金融業發展和引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事項的有關管理工作。承擔縣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投資基金縣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
(十)研究擬訂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行政事業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十一)參與擬訂有關社會保障政策。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二)研究擬訂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村綜合改革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指導全縣鎮(區)財政建設工作。
(十三)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十四)依法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五)承擔財稅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和預算管理等有關監督工作,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紀違規行為。
(十六)組織財政課題研究和實施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化管理和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十七)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縣屬國有企業,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考核、統計、稽核監管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建設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依法任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按規定進行考核獎懲;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分類處置、督辦和核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其他部門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承擔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根據縣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縣級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責。擬訂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按照出資人職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檢查國有產權管理有關法規、政策及制度執行情況,負責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處理產權糾紛、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確認;指導和監督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加強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十八)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在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下,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協同配合駐響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負責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的有關行政性措施和規範性檔案。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駐響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縣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聯繫協調駐響金融機構,配合駐響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規範發展全縣上市公司。研究分析境內外資本市場和直接融資形勢,組織實施有關大型企業、高科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扶持政策,負責推進擬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薦工作,引導支持優質企業對接資本市場。推進全縣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配合駐響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負責全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以及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負責強化對全縣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推動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同配合駐響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縣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縣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職能轉變。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
1.強化財政經濟形勢分析,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提升財政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支出結構,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縣與鎮(區)財政關係;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落實國家、省、市深化稅收制度改革部署,建立規範、穩定、可持續的地方稅體系。
3.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督促鎮(區)和有關部門(單位)有效落實隱性債務化解方案,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議、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信息、新聞宣傳、督查督辦、值班等工作;牽頭負責政務公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承擔機關和局直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退休幹部工作。
(二)預算科。牽頭對全縣財政運行和改革發展中的重點問題開展調研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擬訂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擬訂財政收入政策和縣級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年度縣級預算草案和縣級預算調整草案,辦理預算調整事項;匯總年度全縣預算;組織開展縣級部門預算編制、調整的審核、批覆;承擔縣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預算公開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承擔縣財政與省財政結算和縣對鎮(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結算工作,落實縣對鎮(區)的各類財政政策。
(三)國庫科。研究擬訂預算執行管理和考核有關辦法,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研究擬訂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國庫縣分庫業務;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管理國庫和財政專戶資金;實施總預算會計管理;牽頭組織決算公開工作;組織編制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和政府財務報告;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
(四)綜合科(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科)。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研究擬訂全縣非稅收入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相關工作;研究提出社會收入分配政策建議、改革方案;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參與縣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績效工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支出政策,參與國有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研究和制度改革;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政策研究,管理住房保障資金;承擔彩票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五)經濟建設科。承擔發展改革、交通、住建、城管、應急管理、供銷社、自然資源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經濟運行、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軍民融合發展等方面規劃和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建設工程概、預算審核辦法,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研究擬訂支持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管理等相關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設立並監督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按規定落實政府安全生產投入,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經濟政策。
(六)行政事業科(科教文科)。承擔行政、政法、宣傳、教育、科技、文化旅遊、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研究擬訂支持政法事業、科教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提出最佳化科教文事業經費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擬訂地方外事經費管理制度和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縣級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工作;承擔全縣統一著裝管理工作;監督執行教科文行業財務制度;承擔縣級國有文化企業財務管理有關工作。
(七)社會保障科。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管理縣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參與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的委託投資運營工作。
(八)農業農村科(基層科)。承擔農業農村、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發展與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貫徹執行農業、水利行業財務管理制度;牽頭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管理財政扶貧資金;負責指導鎮(區)財政工作;擬定保障村級組織運轉經費制度;牽頭承擔涉農補貼資金髮放和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監督上級對鎮(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
(九)政策法規科(會計科、採購科、財監科)。承擔稅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落實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建議;分析評估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組織開展稅源調查工作;組織開展稅收優惠資格認定;承擔關稅稅政管理有關工作;承擔重大財政政策、規範性檔案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監督、協調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有關工作;承擔財政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財改、財務、會計等方面行政審批許可工作,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全縣會計人員管理,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根據授權,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資產評估行業業務工作;負責擬訂縣級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政策;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授權和縣政府意見,研究調整縣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政策;承擔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管工作;承擔“政府採購協定”談判相關工作;對全縣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擬訂財政監督檢查政策制度;承擔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和審計工作;牽頭局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十)工貿發展科(金融與基金管理科)。承擔工業和信息化、商務、金融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擬訂財政支持工業和信息化產業、促進內外貿發展的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實施促進地方金融業發展和引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財政政策;實施普惠金融政策;參與擬訂地方金融發展、監管、改革等相關政策;承擔全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相關管理工作;參與研究擬訂支持政府投資基金髮展的財政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縣級政府投資基金髮起、設立或者參與各類政府投資基金的計畫和方案;對全縣政府投資基金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承擔縣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縣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承擔縣級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出資人和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工作。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其他職責參照市委辦、政府辦聯合印發的《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鹽城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鹽辦〔2019〕60號)。
(十一)國有資產管理科(績效評價科)。貫徹落實國有企業改革政策;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參與擬訂全縣企業改革發展政策;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收取縣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履行國有企業出資人監管職責;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強化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建設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擬訂縣級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並組織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開展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研究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研究擬訂預算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牽頭組織開展縣級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協調和指導鎮(區)、縣級部門(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的其他職責參照市委辦、政府辦聯合印發的《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鹽城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鹽辦〔2019〕53號)。
(十二)債務科。研究擬訂全縣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債務風險預警管理、縣級部門單位債務和或有債務管理等工作;開展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還本付息及資金使用監管工作;承擔政府隱性債務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縣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股級職數17名,其中正科長(主任)12名,副科長(副主任)5名。

其他事項

縣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財政局行政權力事項按《縣財政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縣財政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局長:林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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