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及海洋、林業、測繪管理等法律法規。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動態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參與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城鄉規劃政策。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指導鎮(區)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
(七)承擔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及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及重要地段的城市設計,負責開展城市發展戰略和城鄉規劃研究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規劃管理和指導縣域村鎮規劃工作。指導、審核、報批鎮(區)城鄉規劃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縣域內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技術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規劃區域內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論證工作。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九)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林地、濕地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十)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海洋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貫徹執行海洋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統籌協調沿海灘涂圍墾開發管理工作。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三)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五)負責林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林業改革相關工作。分類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產業的發展,組織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以及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負責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土地沙化動態監測與評價。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工作。指導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十七)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八)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相關工作。
(十九)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對鎮(區)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縣區重大違法建設認定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鎮(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按規定履行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貫徹落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堅持海域和海岸線利用的科學化、集約化,全力保障海洋經濟健康發展。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協調保障區域生態安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水務局在水資源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履行全民所有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2)縣水務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
2.與縣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縣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協調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綜合文稿、機要、信息、檔案、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政務督查、新聞宣傳、輿情應對、信息化管理、對外聯絡等工作;牽頭承辦人大、政協交辦的意見、建議、提案工作;承擔機關基建、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
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要問題調查研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形勢分析;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和內部專業統計歸口管理;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
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檔案、教育培訓及出國(境)人員政審報批等工作;承擔行業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工作;指導人才隊伍建設;承擔目標管理考核及各類評比表彰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派出機構、下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擬訂系統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養工作;承擔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專項收入征管與專項資金、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徵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縣土地收益分配政策,承擔宗地出讓收入分配決算工作;組織編報並落實年度部門預算;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財務、審計、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三)法規監察科(行政許可服務科)。負責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組織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有關重大行政決定事項及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清理和備案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等有關工作。
查處重大自然資源與規劃、海洋、林業、測繪違法案件,指導監督鎮(區)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組織協調對自然資源和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系統執法機構與隊伍建設,組織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
負責自然資源、規劃、海洋、林業、測繪等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審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管等工作;協調辦理與其他部門聯合審批工作;督查授權基層所(分局)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審批工作;指導基層所(分局)行政許可服務工作。
(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科)。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並指導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指導規範開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工作。
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和規範;承擔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及登記信息查詢工作。
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負責擬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負責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監督執行地理信息安全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圖管理,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計畫,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相關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實施管理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計畫;貫徹執行耕地、林地、濕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
(六)耕地保護與生態修復科(地質礦產管理科)。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工作(土地整理復墾,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地、濕地、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鎮(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貫徹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並指導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依法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七)國土空間規劃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負責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研究。承擔建立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等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報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縣、鎮(區)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要專項規劃;統籌劃定縣域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紅線、城鎮開發邊界、海洋空間保護開發等重要控制線以及生態、農業、城鎮空間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指導鎮(區)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
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設計、城市更新相關政策的制定、實施和指導工作;負責城市設計的年度編制計畫、組織管理、成果管理、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城市總體設計、重點區域設計、跨區域設計及縣城中心城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承擔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的執行和動態更新管理;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和行業管理。
負責城鄉規劃管理、選址用地規劃管理技術規程研究和相關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負責服務縣域層面的社會事業、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選址和可行性研究;負責縣城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負責縣城中心城區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參與縣城土地出讓計畫的制定,負責土地出讓、轉讓工作中涉及的規劃條件設定。
組織參與和指導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鎮規劃和村莊規劃;負責村鎮規劃、民房管理的相關政策研究、標準制定,負責縣域範圍內村鎮規劃、民房規劃規範化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調查、申報及相應的規劃管理工作。
擬訂縣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規劃管理的政策、措施;負責對建設項目相關管控要素的調整、監督及建設工程方案的審核;負責保密工程、軍事工程的項目規劃審批;負責縣域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承辦全縣市政交通項目的方案審查和“一書兩證”的核發;組織編制市政管線綜合規劃及核查管理;負責相關部門報備的城市基礎設施規劃控制線和布點控制範圍的審核、管理;參與歷史文化風貌區和保護建築控制範圍的劃定、承擔建控範圍內建設項目方案審核工作;負責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間藝術等規劃管理工作。
(八)海洋管理科。貫徹執行海域使用、海島、海岸線保護利用政策與技術規範,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管理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電纜管理鋪設;承擔海域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用海、用島的審核和報批工作,協助領海基點的保護管理;配合開展國家海洋權益相關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海洋發展、海洋強國建設等重大戰略;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海域海島保護利用、海洋軍民融合發展等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推動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工作;組織編制沿海地區灘涂圍墾開發利用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調查評估、信息發布工作;貫徹執行海洋觀測預報、海洋科學調查政策和制度;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預警和公報;負責基本海洋觀測站(點)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海洋科學調查與勘測;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九)林業管理科(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年度生產計畫;指導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低產低效林改造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古樹名木保護等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林業產業的發展,組織林產品質量監督;配合做好國家、省、市、縣林業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監督管理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生態公益林管理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土地沙化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導實施森林防火相關工作;擬定濕地保護、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監督濕地保護與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監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申報和保護。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1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股級領導職數10名。其中,正科長(主任)9名,副科長(副主任)1名。
其他事項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權力事項按《響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響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領導分工
局長:顧愛紅
黨委書記:張明
獲得榮譽
2022年1月,入選2019-2021年度江蘇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