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青少年素質教育促進會

韶關市青少年素質教育促進會

韶關市青少年素質教育促進會由袁偉強等5人共同發起,政府註冊的非營利性聯合社會組織。

韶關市教育促進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廣大青少年素質教育,豐富當代青少年兒童文化、藝術生活,讓廣大的青少年兒童在美好健康的素質教育環境中成長,規範青少年素質教育行業行為,提倡素質教育行為自律,帶動全市素質教育單位,推進全青少年的素質教育,培養更多的高素質的人才。

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好素質教育師資培訓和建立人才庫、韶關市素質教育基地的建設認定、編印出版素質教育書刊、組織相關工作委員素質教育進校園進社區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青少年素質教育促進會
  • 外文名:ShaoGuanQualityEducationofTeenagersAssociation
韶關市青少年素質教育促進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促進會的名稱:韶關市青少年素質教育促進會,英文:ShaoGuanQualityEducationofTeenagersAssociation.簡稱:SQETA.
第二條本促進會的性質:由袁偉強等5人共同發起,自願組成,在韶關市內屬非營利性聯合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促進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廣大青少年素質教育,豐富當代青少年兒童文化、藝術生活,讓廣大的青少年兒童在美好健康的素質教育環境中成長,規範青少年素質教育行業行為,提倡素質教育行為自律,帶動全市素質教育單位,推進全青少年的素質教育,培養更多的高素質的人才。
第四條本促進會接受巴厚歡韶關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促進會的辦公場所:韶關市武江區吉祥路武江體育館三樓303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促進會的業務範圍:
(一)集中相關的專家力量,對青少年成長進行專題調研;
(二)及時了解掌握青少年身體、心理、學習及人際交往的需要,根據青少年的興趣和需求,組織和開展各種賽事和青少年校外實踐活動。
(三)提供親職教育知識講座,為青少年家長提供諮詢和幫助解決在子女成長中遇到的教育困難,進行相應的知識普及。
(四)充分開發整合社會資源,給青少年擊糠射校外教育提供更多參與活動、提升技能的場所。
(五)與專業的心理、教育機構合作,為“問題兒童”、“困惑家長”提供心理指導、教育諮詢等專業化的服務。
(六)為單位會員提供素質教育相關信息,組織單位會員學習交流,參觀,提升韶關整體業務水平。
(七)為個人會員提供全方位的服務,交流、參觀,定期提升業務水平。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促進會的會員包括:韶關市內大、中、國小校,從事青少年文化、藝術、外語、書畫、素質拓展等培訓學校,青少年文化、藝術、書畫教育服務企業、市內各縣(區)少年宮、文化宮、婦兒中心,市內各地區各類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市內各地區傳統英烈教育場館等單位為單位會員;全市各地區從事青少年教育工作者、從事青享才糊少年、文化、藝術、外語、書畫、素質拓展等培訓學校,青少年文化、藝術、書畫教育服務企業、市內各少年宮、文化宮、婦兒中心,市內各地區各類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市內各傳統英烈教育場館等單位負責人和經營者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促進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進會的意願;
(三)在本促進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青少年素質教育方面有重大貢獻的先進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巴察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提供完整的入會資料和相關資質證照複印件;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促進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促進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促進會乃翻束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促進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促進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促進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促進會組織的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促進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促進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組跨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每屆為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促進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整罪陵嚷。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促進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促進會秘書長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促進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1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促進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有加入本促進會的意願;
(三)在本促進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青少年素質教育方面有重大貢獻的先進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提供完整的入會資料和相關資質證照複印件;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促進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促進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促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促進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促進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促進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促進會組織的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促進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促進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每屆為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促進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促進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促進會秘書長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促進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1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促進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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