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旅遊產業促進會

韶關市旅遊產業促進會

旅遊產業是由旅遊業和相關行業組成的行業群,是為旅遊消費提供旅遊產品和服務產品的產業群體,連貫“食、住、行、游、購、娛”等行業。旅遊產業是當今世界最受矚目、新興的、最有發展潛力的“朝陽產業”。發展旅遊產業,可以整合資源,集約優勢,拓寬發展空間,創出更好效益,不僅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更能促進社會的和諧共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旅遊產業促進會
  • 外文名:ShanGuan Tourism Industry Association
  • 縮寫:SGTIA
  • 會長:左志強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組織機構,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旅遊產業是當今世界最受矚目、新興的、最有發展潛力的“朝陽產業”。為此,韶關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間,決心加大力度發展旅遊產業,促進社會經濟不斷的進步,要將旅遊商品的開發,作為當前我市旅遊產業發展的一個重點和突破口,這就為商界指明了我市經濟發展的前景和機遇。為此,我市商界左志強、黃益祥、范綠葉、謝瑞娟、李勇、羅樂天、劉永念等十多位有識之士,聯名發起籌辦市旅遊產業促進會。此舉得到部分業界人士的熱烈回響和參與,更得到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熱心支持和幫助。
2012年8月29日,韶關市旅遊產業促進會隆重誕生了!
促進會為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特創辦會刊《韶關旅遊產業》,使廣大會員和相關業界同仁在這一平台上聯結情誼、交流信息、共探商機、共促發展。因此,我們歡迎更多有志於旅遊產業發展事業的業界人士加入本會行列,共同推進韶關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建設宗旨

以促進韶關旅遊產業發展為宗旨,疑服務會員、服務社會為己任,承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依法辦會。將承接政府轉移的職能,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並積極利用資源優勢,為旅遊產業企業搭建發展平台,挖掘、開發具有韶關特色、文化品味的旅遊產業,打造和延伸產業鏈,帶動百業興旺。

組織機構

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相關規定和本會章程,參照兄弟協會做法,結合本會實際,特制訂如下各項工作制度。
一、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工作職責
(一)會長職責:
1、領導和主持本會的全面工作;
2、代表本會出席有關會議,參與有關社會活動及工作洽談,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3、代表本會向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心聲和建議;
4、對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相關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5.每年向全體會員述職,並向主管部門報送書面述職材料
(二)常務副會長:
1、協助會長主持本會全面工作,側重分管行政工作;
2、經會長委託,代表本會出席有關會議,參與有關社會活動及工作洽談;
3、經常組織本會成員自願自費的開展交流聚會、文化娛樂及社會公益活動,以增加凝聚力;
4、協助會長對本會各項決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副會長:
1、協助會長組織實施本會各項決議;
2、按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好分管工作;
3、經會長委派,代表本會出席相關會議,參與相關社會活動及工作洽談;
4、組織會員開展各種交流活動,深入調查研究,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反映會員的心聲和建議。
(四)秘書長職責:
1、協助會長管理本會全面的工作,並協助各副會長組織開展聯誼交流、學習培訓、文化娛樂及社會公益等活動;
2、執行本會各項決議,領導辦公室日常工作,保持與會長、副會長經常聯繫,溝通情況,商量工作;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主持制訂相關檔案,起草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預、決算案;
4、組織各種調查研究及協調、服務工作,保持與政府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的密切關係;
5、加強請示匯報,貫徹落實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
(五)常務理事:
1、執行本會各項決議,支持會長、副會長開展分管工作;
2、參與本會相關決策研究,積極發動會員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3、從自身行業發展角度出發,展開調查研究,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反映會員心聲和建議。
(六)理、監事:
1、遵照本會章程賦予的職責,自覺開展相關工作;
2、積極帶動會員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從自身行業發展角度,展開相關調查研究,經常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反映會員心聲和建議。
(七)會員:
1、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各項合法權益和聲譽;
2、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聯誼交流、學習培訓、文化娛樂及社會公益活動;
及時提供信息,反映會員心聲和建議。
(八)團體會員:
1、積極支持本會的各項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2、發動團體成員參與本會組織的溝通、聯誼活動;
3、加強交流合作、互通信息、共享資源、共謀發展。
二、會長會議制度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領導本會開展工作。會議可邀請特聘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參加,發揮他們對本會的指導作用;
(二)會長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或由會長委託副會長主持。其他相關人員按通知列席參加;
(三)會長會議議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須有過半與會人員出席方能生效;會議的決定,一般以協商形式進行,必要時採取表決方式;會長會議決定可直接下達執行;
(四)會長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提議臨時召集;
(五)會長會議議程一般由會長提出,由辦公室會前作出安排,並向與會人員預告議程,做好議事的思想準備;
(六)會長會議的成員,應按要求準時參加會議,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應事前向會長請假並經批准。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的,視為自動放棄會長會議參與資格。
(七)會長會議的任務:
1、貫徹市委、市政府有關會議及檔案精神、學習相關政策、法規,提高領導班子成員素質;
2、審議以本會名義向市政府提出的請示、報告和建議;
3、審批吸納新會員,提出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人員名單的建議;
4、決定重要工作事項,確定本會各項發展工作目標、方案、以及提請理事會、會員大會審議的年度工作報告、財政預、決算案;
5、決定召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的日程、議程;
6、提出召開全體會員大會的日期、議程及組織大會籌備機構等安排的建議,提請理事會確定;
7、根據本會發展需要,對派生新的工作項目、分支機構及實體等,研究制定其相應的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
三、會長辦公會議制度
(一)會長辦公會議是會長或副會長臨時公務需要,或突發情況需要提出召開的會議,以及時處理相關工作事宜;
(二)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或經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召開,相關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及會員參加;
(三)會長辦公會議的決定,一般以協商形式進行,必要時可由主持人作出安排決定;
(四)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交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組織由相關人員處理、實施。
四、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大會會議制度
(一)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原則上常務理事會議毎半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議、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後召開;
(二)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會員大會開會的具體時間及議題,由辦公室事前徵集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意見,整理若干議題及議程提交會長會議討論決定;
(三)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成員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會議的,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或理事資格。
五、辦公室(秘書處)人員工作職責
(一)幹事
1、協助秘書長開展辦公室日常工作,執行會長會議及相關會議的決議,向秘書長、會長請示、匯報各項重要工作;
2、開展調查研究,掌握會員單位基本情況,做好服務工作,收集、綜合會員反映的心聲和建議,當好領導參謀助手;
3、起草本會的各項工作方案,撰寫情況綜合、工作總結、上報材料及其他文字材料;
4、管理會員單位入會檔案、表冊及相關人事資料,對會員變動要及時登記、整理、存檔;
5、辦理會員入會手續,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增補,變更,要及時登記、整理、存檔;
6、負責公章使用管理,以及使用公章檔案登記;
7、負責會議會務、會議記錄,撰寫會議記要;
8、負責上傳下達及日常接待工作,保持與相關職能部門、兄弟協會的溝通與協作;
9、保持聯繫新聞媒體,收集會員亮點,做好宣傳報導;
10、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助理(財務)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財務工作職責,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確保分列明細,賬款分明,條目清晰;
2、負責會費收繳工作,協助辦公室幹事辦理會員入會手續,做好會員服務工作;
3、負責有關文字資料的整理、列印,檔案的分發、傳送;
4、負責來文來函的簽收、拆封、登記、分類、送閱、交辦、歸檔工作;
5、負責各種檔案將被的收集、整理、分類、存檔、統計、利用;
6、負責上傳下達及日常接待,參與會務和相關服務工作;
7、撰寫有關本會稿件,做好宣傳報導工作;
8、負責管理辦公室公物,對公物(低值易耗品除外)造冊登記,並經常保養、維護;
9、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辦公室工作制度
(一)辦公室人員自覺加強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養和業務工作能力,適應發展的工作形勢;
(二)起草各類公事文稿,做好各個會議的議程安排、公務和會議記錄,撰寫會議記要;
(三)及時傳達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的各項決定,布置各項工作,收集情況,及時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四)加強與會員單位聯繫、溝通及信息傳遞,及時傳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宣傳促進會宗旨,聽取會員意見和心聲,反映會員建議和要求;
(五)起草促進會年度、季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
(六)做好公文往來、公文傳閱工作,歸納整理文書檔案;
(七)遵守上班作息時間,因病、事請假,須向秘書長或會長報告審批。
(一)遵守國家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按歸賬款分開的原則,依據國家會計制度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
(二)本會的一切收支賬目,必須公開透明,並在常務理事會議上定期公示,接受監管;
(三)各項開支,如辦公費、業務費、接待費、會議費等開支,按理事會年度會議審議通過的年度財政預算框架,及相關審批程式進行運作;
(四)預算外較大開支,須經會長會議決定後由會長審批列支;
(五)因個人失誤造成損失,由個人承擔經濟責任。
八、公章管理、公文收發及保管制度
(一)促進會公章由會長指定專人掌管,對使用公章檔案必須專冊登記;
(二)公文接收,應先登記後交秘書長批辦;
(三)一般來文來函,由秘書長閱後交辦,重要的須送會長審批後再由秘書長交辦;
(四)發出公文,一般性由秘書長審批,重要的由秘書長呈送會長審批,再由秘書長辦理,發文要分類編號、存檔;
(五)所有審閱和辦理的檔案完結後及時交回檔案,由檔案保管員歸檔保管。
九、公物保管制度
(一)勤儉節約、愛惜公物,公物(低值易耗品外)須造冊登記;
(二)辦公室人員平時要注意檢查、維護電腦及電器的使用安全,發現公物損壞和丟失的要及時上報處理。
十、因公出差制度
(一)因公出差須經會長同意;
(二)當天能返回的,原則上只報銷長途交通費;
(三)出差路途較遠,需要住宿的,報銷長途交通和住宿費。乘坐火車臥鋪、飛機須事前經會長同意。出差給予補貼,出差補貼包含餐費和市內交通費。住宿和出差補貼標準如下:
分類
項目 一般地區 經濟地區
住宿費(元/天) 100 120
出差補貼(元/天) 60 80
十一、接待制度
(一) 對於上級領導、外地來賓的接待,按級別不同由本會相應領導陪同接待;
(二)招待用餐標準(含酒水),同一批次來賓一般接待用餐1~2餐,標準如下:
科級及以下 30.00元/人左右
縣、處級 50.00元/人左右
市、廳級 60.00元/人左右
省、總級 80.00元/人左右
(三)外地來賓的接待
1、原則上本會提供本市內接送的交通工具,幫助聯繫住宿、購買車票等,住宿、車票費用由對方負責;
2、參觀企業的,本會負責聯繫出車接送,在企業參觀期間接待費用由企業負責;
3、遊覽風景名勝的,本會負責聯繫旅遊公司,費用由對方負責。
十二、本工作制度經常務理事會全體成員審閱修改後通過,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理事成員

會長:左志強 領導和主持促進會全面工作。
常務副會長:黃益祥 協助會長主持促進會全面工作,重點管理行政工作。
負責行政管理、財政預、決算案。
副會長:范綠葉 分管會員工作、宣傳工作、培訓工作。
負責會員管理、發展工作,促進會宗旨、形象宣傳工作,會員素質培訓工作。
謝瑞娟 分管扶持、開發性基金管理、融資工作。
負責扶持性、開發性基金籌措和使用管理及項目開發融資工作。
李勇 分管旅遊產品開發、項目合作工作。
負責旅遊食品、特產、紀念品、工藝品的開發,項目合作開發工作。
羅樂天 分管招商引資,公關聯誼工作。
負責項目開發招商引資,構築關係、聯誼合作等工作。
劉永念 分管文化包裝、特色創意工作。
負責旅遊商品的地方文化包裝研究、特色創意設計統籌工作。
蔡華柱 分管旅遊商品市場開發、布局設計研究工作。
負責旅遊商品市場開發、市場容量、市場布局設計研究工作。
姚建華 分管特產行業管理、包裝規範研究工作。
負責土特產行業管理、發展,及土特產包裝格式統一化系列化研究工作。
譚欣慶 分管旅遊精品市場限展規劃研究工作。
負責將旅遊精品如奇石、根藝、蘭花等商鋪聚合成市場景觀的規劃研究工作。
劉西欣 分管旅遊市場政策、行業管理、發展研究工作。
負責旅遊市場的相關政策性研究和行業管理、發展研究工作。
蔡育生 分管旅遊市場發展、合作工作。
負責旅遊市場的發展研究、旅遊商品市場布點研究以及相關合作工作。
任力強 分管旅遊文化研究、信息交流工作。
負責旅遊景區與地方文化相結合研究及相關信息交流工作。
周嵐 分管對外交流、法律維權工作。
負責對外交往、對外宣傳、中外旅遊文化交流及維護會員權益工作。
秦文光 分管酒店旅遊文化研究及文化景觀開發工作。
負責酒店旅遊文化研究、組織開發特色文化景觀工作。
潘秋秋 分管旅遊精品、工藝品市場信息蒐集、研究工作。
負責對韶關旅遊精品、工藝品市場走向,遊客消費意欲等信息蒐集研究工作。
唐莉 分管旅遊產業市場創業發展研究工作。
負責對韶關旅遊產業行業市場上創業發展的導向性研究探索工作。

組織章程

(經2006年8月6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韶關市旅遊產業促進會;英文譯名:ShanGuan Tourism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SGTIA。
第二條 本會是面向旅遊產業鏈——食、住、行、游、購、娛單位,由本市土特產、工藝品、紀念品、金銀珠寶飾物、旅遊用品等經營單位,餐飲、文化、娛樂、休閒和從事旅遊景點開發、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有志投資發展韶關旅遊產業的商家自願聯合成立的民間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韶關旅遊產業發展為宗旨,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辦會、民主辦會,講究誠信,構建和諧,團結會員,聯繫在旅遊產業領域活動的單位、企業,協助政府實施旅遊產業發展決策,共同推進旅遊產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韶關市旅遊局的業務指導和韶關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韶關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韶關市新華南路原織布廠宿舍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是: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圍繞韶關旅遊發展戰略、構建旅遊產業鏈,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一)推動旅遊產業鏈的形成,促進旅遊產業相關行業經濟發展,推進農副土特產、工藝品、紀念品、金銀珠寶飾物、旅遊用品等產品以及餐飲、文化、娛樂、休閒等業的品牌開發、升級和創優;積極參與本市旅遊產業招商引資活動;參與產業內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前期論證,並協助跟蹤管理。
(二)經政府部門委託,開展旅遊產業調查研究。對市內外旅遊產業狀況、發展趨勢等基礎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提出政策性的意見和建議。
(三)經政府部門同意或授權,參與旅遊產業方面的發展規劃,對產業中有關方面進行統計、分析、收集並發布信息。
(四)經政府部門委託,組織旅遊產業相關企業的技術、人才的引進、管理和培訓。
(五)及時向會員傳達國家、省和市相關的政策和決策;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協調會員在經濟活動中的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旅遊產業方面的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質量、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和規範,並組織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
(七)經政府部門委託和授權,參與旅遊產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八)積極做好本會的思想政治工作,開展健康的文體活動,搞好新聞報導,促進本會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九)創辦本會刊物,開展信息諮詢服務工作。
(十)開展國內外有關旅遊產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十一)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有關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會員不受行業和所有制限制。
第九條 申請加入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執行和擁護本會章程、面向旅遊的生產和銷售單位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申請加入韶關市旅遊產業促進會。
(三)有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生產經營許可證、面向旅遊的生產、銷售的單位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申請入會的登記表;
(二)經理來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會員證如有遺失或損壞,可向理事會說明理由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費標準:
(一) 支持辦會贊助費:會長單位3萬元以上;副會長單位5千元以上,作促進會開辦活動經費。
(二) 會員會費:
1、 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
2、 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3000元;
3、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500元;
4、 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
5、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決定本會的工作職能;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韶關市民政局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人數按會員人數的1/3左右推選。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方案;
(五)擬定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方案;
(六)決定本會內設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設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方,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決定聘任本會工作人員及其報酬;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對議決定事項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可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部分職權,對理事會負責。視實際情況隨時召開,但每季不少於一次,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並做出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視業務發展需要設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和與之相應的爭議處理委員會。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爭議委員會的規則和程式是:
(一) 由本會的辦公室提出設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要報市民政局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採取聘任制(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同意聘任)秘書長和會長不在同一企業產生。聘任和解聘秘書長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並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由專人專職擔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本會賬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及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法律法規接受捐贈,不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本會將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代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要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核算,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行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完成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案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賬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於每年3月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助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可以終止。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韶關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韶關市民政局、韶關市旅遊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並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韶關市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韶關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於2006年8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韶關市旅遊產業促進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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