鞫讞

即審訊與適用法律項分開,由專職官員負責審與判的制度,是宋朝審判制度的特色。在這種制度下,兩司獨立活動,不得互通信息、協商辦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緣為奸,保證司法審判的公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鞫讞
  • 拼音:jū yàn
  • 解釋:審訊議斷(獄案)
  • 出自:《宋史·職官志五》
jū yàn
鞫讞(鞫讞)
審訊議斷(獄案)。《宋史·職官志五》:“﹝大理寺元豐 官制行,置卿一人……卿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 清 沈德潛 《百一詩》之一:“鞫讞恣撻辱,需索空雞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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