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態環境局

鞍山市生態環境局

鞍山市生態環境局是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生態環境局
  • 辦公地址:鞍山市鐵東區千山中路155號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及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排污許可證相關工作,確定大氣、水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地方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提出環境保護意見。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地方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地方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生態環境信息。
(十)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及市委具體要求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分工

鞍山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 欒衛國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督查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文電、會務、文字綜合、機要、安全、保密、檔案、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輿情應對等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政務便民服務大數據平台轉辦事項的承接和辦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承擔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營商環境建設等相關工作。負責涉及生態環境方面的人大建議、政協提案件辦理等相關工作。負責省、市下達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績考核工作。對黨組重要會議、檔案確定的重大事項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對市生態環境局主要領導召開的專題會議及調研時確定的需要落實事項進行督查考核。
(二)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監督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負責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研究生態環境重大政策,負責協調解決生態環境重大問題,負責督辦生態環境重大案件,負責向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報告生態環境工作情況。負責生態環境方面督查考核工作。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督察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協調科
負責調度推進生態環境重大項目;負責大鞍山生態建設環保項目管理、調度、驗收等工作。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承擔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負責排污許可證發放後的管理工作。
(四)科技與財務科
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提出生態環境領域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承擔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生態環境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我市的履約工作,協助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五)水生態環境科
負責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等工作,負責污水處理廠的環境管理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水功能區劃,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組織測算並確定水環境容量,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和省、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
(六)水源監管科
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工作,負責督查督辦、協調解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國家和省、市重點項目環境問題,負責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飲用水水源保護資金的籌措及管理。
(七)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科
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鎂砂、揚塵等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綜合協調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工作,承擔淘汰黃標車、老舊車的指標任務。
(八)土壤生態環境科
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土壤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和監督實施地下水生態環境規劃,承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組織指導污染地塊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農膜污染防治工作。
(九)農村環境保護科
指導、協調、監督農業污染防治工作,負責農村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監督、指導養殖污染綜合防治、農村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工作,擬訂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並指導建設。
(十)工業環境保護科(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
指導、協調、監督工業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服務業環境保護科(自然生態科)
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業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十二)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科
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生態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電廠等核設施、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核技術利用等項目、放射性物質運輸、電磁輻射安全、核材料管制以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等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生態環境監測與應急科
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制定相關監測計畫。承擔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環境信息發布,規範管理社會環境監測資源。編制、修訂地方環境安全應急預案,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和應急預警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損失評估等工作。負責信訪和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生態環境執法科
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指導地方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十五)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
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系統領導幹部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派出機構、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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