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監所式待遇

非監所式待遇是聯合國規定的處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原則之一。除非在別無其他任何適當辦法時,不得將少年罪犯投入監獄。因為少年正處於早期發育成長階段,監禁不僅使其失去自由,而且由於與正常的社會環境相隔絕,會給少年罪犯帶來許多消極影響,長期難以消除。

故《聯合國少年司法管理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提出,把少年投入監獄始終是萬不得已的辦法,並且期限應儘可能短。應使主管當局採取各種各樣的靈活性措施,如照管、監護、監督的裁決、緩刑、社區服務的裁決、罰款、補償和賠償、參加集體輔導和類似活動的裁決、寄養或其他教育措施的裁決,等等,用這些非監所式待遇予以處置,儘量避免監禁辦法。如果必須把少年犯投入監獄時,應首先考慮採用開放式而不是關閉式監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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