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傳統資源權利保護研究

《非物質傳統資源權利保護研究》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楊建斌發表的博士論文,由吳漢東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物質傳統資源權利保護研究
  • 論文作者:楊建斌
  • 導師:吳漢東
  • 學科專業:民商法學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文化遺產 智慧財產權 權利
館藏號
D913

內容簡介

非物質傳統資源保護問題是近些年來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最根本原因有兩個:一是,全球一體化的發展,已開發國家的文化對不已開發國家的傳統文化產生巨大的衝擊,一些存續了千百年的傳統文化面臨消亡的危險;二是,起源於已開發國家的現有智慧財產權制度對一些開發中國家的一些傳統資源形成不合理的壟斷,嚴重損害了廣大原住民的利益。這兩個發展趨勢不僅僅侵害了開發中國家的利益,而且,對全球的持續發展也產生了威脅。所以,對非物質傳統資源的保護成為了世界關注的議題。 就非物質傳統資源保護,國際社會已經達成了一些重要的國際公約,如《生物多樣性公約》、《文化多樣性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等。非物質傳統資源保護包括保全保護和權利保護兩個方面。從目前的國際公約和一些國家的國內立法來看,就保全保護問題,國際上已經取得了比較大的成果,但是,就相關權利保護問題尚有許多爭議,有很多理論問題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本論文的重點也是就非物質傳統資源的權利保護進行研究。 一 傳統資源涉及多個領域,不同領域的學者和國際組織對其稱謂用語也有所不同。文物、民間文學藝術、傳統知識、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遺產資源、文化遺產等等。這些用語之間的關係複雜,必須加以釐清,才能使問題研究思路清晰化。傳統資源分類兩大類:物質傳統資源和非物質傳統資源,本文主要分析的客體是非物質傳統資源。 非物質傳統資源具體包括非物質遺傳資源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又包括民間文學藝術和傳統知識。非物質遺傳資源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存續發展過程中的內在和外在兩大重要遺產,都是人類發展的重要基礎。 非物質傳統資源的保護分為“權利保護”和“保全保護”,權利保護是對基於非物質傳統資源產生的私權和公權的法律保護,所謂私權主要是指智慧財產權。“保全保護”指採取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包括非物質傳統資源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主要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兩種保護並不是完全孤立的,是相輔相成的關係。 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因為人類社會是一個綜合系統,無論是人身還是特定的族群都是社會大系統的基本構成單元。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恰好是這兩類單元支撐社會系統的需要。失去任何一方面的多樣性對社會大系統的生存和發展來說都是致命的破壞,最終導致人類社會的滅亡。也正因為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的重要性給出了非物質傳統資源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正當性。 二 非物質傳統資源保護是自20世紀中葉開始逐漸為人們所重視的。最先開始保護的是民間文學藝術,自20世紀50年代起,非洲、南美等地的一些不已開發國家首先提出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主張,要求在國家及國際層面上建立一種特殊制度,以對抗對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任何不適當的利用。隨後一些國家通過相應的立法開始國內法保護,當時主要是將民間文學藝術作為特殊作品對待的。 然而,民間文學藝術畢竟與作品存在著區別,而且民間文學藝術也無法涵蓋所有的非物質傳統資源,所以,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人們開始探索用特殊權利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和傳統知識。在一些國家制定了保護特殊權利的法律。 從保全意義上保護非物質傳統資源歷史可以追溯更早一些,因為這個意義上非物質傳統資源的保護開始是與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一體的。後來,才逐漸作為獨立的議題被人們重視。從目前各國立法和相關的國際公約來看,非物質傳統資源的保全保護人們更容易接受,而且,實際取得的成就也遠比權利保護大得多。從我國的實際發展情況看,也能證明這一點。我國目前就保全保護的立法和開展的工作都是取得較大成果的,但是權利保護方面就所差甚遠了。 三 從財產體系的構成上來看,非物質傳統資源屬於無形財產,而且屬於無體物中的信息類無體物。無體物劃分為虛擬物和信息類無體物,虛擬物是以其功能為存在價值;信息類無體物是以其信息內容為存在價值。非物質傳統資源顯然是以所包含信息為價值所在。也正因非物質傳統資源屬於信息類無體物,基於非物質傳統資源產生的私權就是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的標誌不是權利主體,也不是權利的內容,是權利的客體。只要客體是信息類無體物,產生的私權就是智慧財產權。非物質傳統資源作為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具備智慧財產權客體的共有特徵,同時,它作為一種新型的智慧財產權客體具有活態性、群體性、獨特性、生態性、積累性幾個獨有特徵。 四 基於非物質傳統資源產生的權利分為公權和私權兩大類。公權利主要是指非物質傳統資源國家主權、文化公權、環境公權、宗教尊重權等;私權稱為非物質傳統資源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非物質傳統資源權在客體、主體、期限、流轉和權利的地域效力上都有與一般智慧財產權不同的特殊性,其客體具有活態性;主體具有群體性;期限具有永久性;權利不可轉讓;效力地域性界限弱化。 非物質傳統資源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一樣,具有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兩方面的內容。精神權利是指以保護主體的名譽、維護主體的尊嚴等非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民事權利,精神權利與人格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經濟權利是指有物質財富內容、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民事權利,經濟權利與財產權也是不能混淆的兩個概念。非物質傳統資源權的精神權利主要有:來源標示權、完整權和生存權;其經濟權利主要有許可利用權和利益分享權。 非物質傳統資源權主體具有多元化的特點,而且,在非物質傳統資源權的行使過程中往往涉及許多與其關聯主體的權益。 五 對非物質傳統資源的保護最直接的權利是非物質傳統資源權,需要明確的是,利用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這些傳統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程度都對非物質傳統資源發揮保護作用。甚至無體物權制度、證券權利制度都是非物質傳統資源保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著作權制度是最早對非物質傳統資源加以保護的制度,但是,其局限性也是非常明顯的。著作權保護的不是民間文學藝術本身而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商標權對非物質傳統資源的保護是比較直接有效的,雖然也有其局限性,但通過馳名商標、證明商標等積極保護措施以及防禦性保護措施,確實能夠發揮重要作用。專利制度對非物質傳統資源的保護主要是防禦性保護。隨著計算機數位技術的發展,尤其是網路技術的發展,對非物質傳統資源數位化保存成為對非物質傳統資源重要的保護方式之一。非物質傳統資源數位化之後,其信息權和無體物權的保護就非常必要了。 六 任何權利都要有所制約,沒有制約的權利也就喪失權利存在的意義,非物質傳統資源權利也不例外。權利的制約分為內部制約和外部制約,內部制約就是權利的界限;外部制約就是權利的限制。 由於智慧財產權客體的無形性,智慧財產權的界限遠比其他權利的界限顯得重要。因為公有領域對於無形財產而言,是那樣的不可缺少,以至於沒有了公有領域是不可想像的事。非物質傳統資源權利的界限和限制顯得要比其他智慧財產權倍受關注,因為對太多的人在懷疑如果給予非物質傳統資源專有權利會侵害公共利益。 非物質傳統資源權的界限和限制主要有:主體的群體界限、客體要明確界定、權利內容界限、權利地域效力、合理使用限制、法定許可、強制許可、權利窮竭和公共秩序保留。非物質傳統資源的國家主權、文化公權也存在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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