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會罪指的是聚集3人或3人以上,意圖實施某種暴行或者意圖引起公眾驚恐,從而妨害公共治安的行為。英美等國刑法規定的罪名。本罪具有如下特點:(1)集會人數在3人或3人以上(美國某些州規定2人即可構成集會)。(2)集會的目的如屬非法,不論參加者是否實現這一目的,不影響本罪成立。(3)集會的目的如屬合法,但集會的方式卻造成破壞公共安寧或引起公眾恐懼的後果,亦構成本罪。本罪一般處監禁或罰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集會罪
- 出處:《犯罪學辭典》
非法集會罪指的是聚集3人或3人以上,意圖實施某種暴行或者意圖引起公眾驚恐,從而妨害公共治安的行為。英美等國刑法規定的罪名。本罪具有如下特點:(1)集會人數在3人或3人以上(美國某些州規定2人即可構成集會)。(2)集會的目的如屬非法,不論參加者是否實現這一目的,不影響本罪成立。(3)集會的目的如屬合法,但集會的方式卻造成破壞公共安寧或引起公眾恐懼的後果,亦構成本罪。本罪一般處監禁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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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表現形式 一、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沒有依法申請;或者申請沒有被許可;或者沒有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二、拒不服從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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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組織和參與“非法”占中的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三人因2014年9月26日非法衝擊政府總部廣場,於2016年7月21日被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犯“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和“參與非法集會罪”,並於2016年8月15日分別被判以80小時、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監禁緩刑。香港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後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