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且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或者抗拒剷除的行為。與其有關的檔案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 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制
- 相關檔案:《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司法解釋,處罰,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制。國家歷來對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嚴厲禁止,並先後發布了一系列的法規、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的《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規定:如果發現私自種植罌粟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嚴肅處理。1981年國務院發布《關於重申嚴禁鴉片煙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禁絕鴉片煙毒問題的緊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衛生部又發布《關於查禁非法私種罌粟的通知》。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規定:“麻醉藥品原植物的種植單位,必須經衛生部會同農牧漁業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查批准,並抄報公安部,麻醉藥品原植物的年度種植計畫由衛生部會同農牧漁業部審查批准,依法下達執行,種植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計畫。”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古柯鹼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我國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情況,主要是罌粟,少數地區也種植大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或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以及抗拒剷除的行為。所謂種植,是指播種、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種子等,不論行為人實施了上述全部行為還是只實施了一種行為,都可視為種植。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有種植的行為,即使沒有成苗,從面積上估算,達到法條所規定數量的,也構成此罪。
1、種植數量較大,按照本條規定,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即為數量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按照一定比例來認定,一般情況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當於鴉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當於鴉片三千株,大麻數量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滿一千五百株為標準。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適合本地的標準。
2、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是指行為人在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或強制剷除後,又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則上都應以犯罪論處。如再次種植的數量很小,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以前已作過行政處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數不再累計計算。
3、抗拒剷除,是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人,採取暴力、暴力相威脅、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足以妨礙主管機關剷除毒品的行為,如果採用輕微的抗拒行為,軟磨硬泡、言語謾罵等方式不足以妨礙主管機關剷除的,應採用行政處罰的方式,而不應以本罪論處。採用暴力抗拒剷除的行為實質上是妨害公務的行為,我們認為採用暴力、脅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剷除,既觸犯妨害公務罪,又觸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從一重罪而斷,應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併罰。如果使用暴力殺人、重傷的應數罪併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製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不論其目的是營利還是滿足個人享用,均構成本罪。
司法解釋
根據《決定)}第六條的規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罌粟、大麻、古柯樹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 且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或者抗拒剷除的行為。向明知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較大數量毒品原植物種子的,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論處。認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與製造毒品罪區別開來。前者是指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後來是指將毒品原植物進行加工、提煉,製造毒品的行為。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又以其為原料製造毒品的,應當以製造毒品罪從重處罰。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又實施其他製造毒品行為的,應當分別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和製造毒品罪,實行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6.6 法釋[2000]13號)
第五條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較大”;非法種植大麻三萬株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大”。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款)
處罰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根據本款規定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即構成非法種植毒品罪:1.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根據這一規定,該罪的起刑數量標準是種植罌粟五百株。值得注意的是,這裡只規定了種植罌粟的量刑數量標準,而對於其他毒品原植物量刑標準只規定了“數量較大”。這樣規定是由於在我國境內出現的非法種植的毒品原植物的情況中,主要是罌粟;另外,由於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情況各不相同,相當複雜,也難以在法律中都規定具體數量。2.“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是指過去曾因為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強制剷除過,也包括被依法追究過刑事責任,又再次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再次種植的,無論種植毒品原植物多少,都構成犯罪。3.“抗拒剷除的”是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人,在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強制剷除這些毒品原植物時,使用暴力、威脅、設定障礙等方法拒不剷除的。
本條第二款是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刑規定。根據本條規定,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第三款是對在收穫前自動剷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收穫”是指收穫毒品,例如對罌粟進行割漿等。“自動剷除”是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動進行剷除,而不是在執法人員的強制下剷除。“可以免除處罰”是指對自動剷除非法種植的毒品原植物的人,一般可免除處罰,對於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情節很嚴重,確需處罰的,也可酌情給予適當的處罰。需要特彆強調的是,如果行為人在剷除後利用被剷除的毒品原植物製造毒品的,則不能適用本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