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於規制以非法採集或非法運送、郵寄、攜帶出境等形式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行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修訂信息,刑法條文,立法意義,

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6日通過並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採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立法意義

《刑法修正案(十一)》確立了“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有效銜接,讓生物安全法長出了“牙齒”。通過具體罪名及刑罰的設定,將非法從事基因編輯、克隆胚胎,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織密了危害人類遺傳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使國家生物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更加嚴密、更加完備,法律規範之間的協同性進一步增強,既嚴厲打擊危害國家生物安全的犯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應對生物威脅、防範生物風險,又依法保障和推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國家生物安全治理效能的整體提升,是中國強化生物安全刑事法治保障的重要舉措,對維護國家安全和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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