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上訪,是一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非常規手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上訪
- 性質: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非常規手段
行為認定,法律處罰,相關法規,社會影響,
行為認定
1、圍堵、攔截公共和公務車輛或堵塞、阻斷交通的;
2、信訪人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3、信訪人損毀公共財物、尋釁滋事的;
4、信訪人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的;
5、信訪人強行沖闖政法機關設定的警戒線、警戒區或阻礙執行公務的車輛通行的;
6、信訪人組織、策劃、教唆、煽動、串聯、脅迫、引誘、欺騙、幕後操縱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
7、信訪人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8、信訪人阻撓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的;
9、信訪人對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而纏訪、鬧訪的,信訪人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散發傳單、打橫幅標語、呼喊口號、穿狀衣、戴標語、非法滯留、聚集哄鬧或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等擾亂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訪人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訪的;
11、信訪人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纏訪、尋釁滋事、影響其他信訪人正常活動的;
12、信訪人將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國家機關門前或信訪接待場所的;
13、信訪人以違法形式越級上訪的;
14、因同一信訪事項五人以上集體上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的;
15、信訪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上訪的;
16、信訪人以信訪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藉機斂財的;
17、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訪人對正在辦理或司法程式終結、行政程式終結的事項,繼續鬧訪、纏訪的;
19、信訪人惡意擴大事態,詆毀政府形象,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20、信訪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訪人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
22、信訪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的
法律處罰
一、尋釁滋事罪
非法上訪人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主要表現形式有隨意毆打、辱罵、恐嚇、追逐、攔截接訪人員或其他民眾,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提醒:上訪人員上訪時一定要避免上述行為,且對於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重要地區非正常上訪,按有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警告、訓誡、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非法上訪,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也涉嫌尋釁滋事罪。此罪輕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尋釁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標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量刑檔次(兩檔)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行為標準(三種類型)
(一)無事生非型:行為人為尋求刺激 、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
(二)小題大做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 ,藉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情節標準(四種表現形式)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包括已經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可折抵)。
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升檔標準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每次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均構成犯罪。
二是每次尋釁滋事行為未經處理,包括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
三是多次尋釁滋事行為的時間跨度,只要未超過法定的追訴時限期限,均可計入。
免刑從輕標準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幾種特殊情形的認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併致一人以上輕微傷的,屬於“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惡劣的情形”:
(1)隨意毆打多人的;
(2)聚眾毆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4)兩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5)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實施隨意毆打他人行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屬於“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1)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多人的;
(2)聚眾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實施追逐、攔截、辱罵、恐嚇行為的。
(三)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1)針對多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司財物;
(2)聚眾持兇器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4)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又實施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司財物行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兩種以上行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致一人以上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 聚眾尋釁滋事未遂,情節惡劣的,對組織者和積極參加者應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聚眾尋釁滋事預備,情節惡劣的,對組織者應當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六)《解釋》中的“持兇器”是指行為人為尋釁滋事攜帶兇器的情形。
這裡的“兇器”是指各種槍枝、刀具、棍棒、磚塊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
二、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提醒:很多上訪民眾內心可能並沒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這個概念,也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是屬於集會、遊行和示威了,雖然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必須按照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許可進行並服從安排,否則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三、妨害公務罪
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提醒:此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傷死亡的,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
妨害公務罪的主要特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這就包含了兩個要素:一是身份的合法性,二是行為的合法性。
2.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或與暴力、威脅相適應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所實施的暴力、威脅行為應當達到了足以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程度。通常表現為毆打、梱綁、禁閉等侵犯人身的強力行動;所謂“威脅”通常表現為以殺害、傷害、毀滅財產或毀滅名譽等形式實行精神強制。例如,醉酒駕駛的行為人,面對設卡檢查的交警時採取衝撞路卡、破壞警用設備、砸警車等行為逃避檢查,導致警察無法正常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的,其行為系達到妨害公務罪的標準。相反,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僅是合理抗拒,例如輕推警察、口頭拒絕等,其行為沒有達到阻礙公務執行的程度,此時,若以妨害公務罪定性行為人實施的抗拒行為,極易產生濫用妨害公務罪認定標準的後果,不僅是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侵犯,也極易使執法部門陷入不必要的訴累。
3.主觀方面應為故意,對行為結果所持的應當是積極、放任的故意心態。即,行為人明知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故意採用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若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在未穿著足以表明其身份的服裝及出示相關證件的前提下,行為人實施的暴力、威脅等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應視為合理的自衛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四、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糾集3人以上。提醒: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五、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物質損失或是造成惡劣的政治、社會影響的行為。
提醒:此罪相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行為更為惡劣、後果更加嚴重,並限定為國家機關。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六、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
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提醒:上訪要儘量避免在車站、碼頭等場所,因為只要是聚眾就難免會影響交通秩序,更易獲罪。此罪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七、敲詐勒索罪
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是否合法屬實以及威脅的方式在所不問,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即可;要挾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
提醒:根據數額不同輕則可判3年以下,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罪名有必要舉個例子來說明一下為什麼信訪會與敲詐勒索罪扯上關係。
情節與量刑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三條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第五條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 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八、誣告陷害罪
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
提醒:上訪中切不可由於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為了引起進一步重視或處於報復心理,憑空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否則將構成犯罪。此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九、故意毀壞財物罪
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毀壞財物三次以上,或者糾集三人公然毀壞財物的都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提醒:對於三人以上公然毀壞財物的行為,並沒有損失數額的要求。此罪,根據數額和情節不同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刑法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犯罪的條件
1、行為人又故意毀壞財物的主觀故意並實施了該行為;
2、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或者有其他的加重情節。
若行為人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毀壞公司財務,而且足以造成危機公共安全的,則應依照刑法第114、115條規定,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故意破壞交通設施、電力設施、軍事交通設施或其他生產經營設備等特定公私財物,則應按照刑法其他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的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 本規定中的
“以上”,包括本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十、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見的幾種形式有私設電網、駕車衝撞、傳播疾病等。
提醒:此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不需要任何後果,只要司法人員認定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可以定罪,因此上訪切勿採取極端手段,可能你無意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只要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就可能涉罪。此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相關法規
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社會影響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但是公民必須依法表達自己的合理正當訴求。不能因為上訪沒讓自己滿意,就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一不小心就會被判刑住進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