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主要是指京城及外省地方各級緝捕官、軍事長官和分防佐貳等非正印官,不得接受和審理民間的戶婚、田土、鬥毆、人命等糾紛和詞訟。
按照清制的規定,緝捕官除察訪不軌、妖言、命盜重案外,其餘的軍民詞訟,都不許干預。地方的軍事長官如提督、總兵、副將、參將等,只準接受控告叛逆、機密重情等案件,且須會同地方有關長官一起追問;獄成則解交上司審轉,經督撫審勘後,具題上報,交刑部等會審定擬。對於戶婚、田地、鬥毆、人命等民間詞訟案件,地方軍事長官均不準濫受。分防佐貳等官如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縣丞、主簿等, 無權受理命盜等案,而應移交府、州、縣的正印官,拘提審訊。因此,地方的戶婚、田地等民間詞訟,只有正印官即知府、知州、知縣等,才有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