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業黨建領導體制

2012年3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辦發〔2012〕11號),提出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強調要健全領導機構和管理體系。縣以上地方黨委一般要有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機構,統籌負責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具備條件的,可單獨為實體工作機構,並內設紀檢機構;不具備條件的,可依託或掛靠有關職能部門,做到有人員編制、有經費保障,建立健全溝通協調、督促檢查、考核評價等制度。非公有制企業相對集中的各類開發區(園區),應設立企業黨委或綜合黨委,負責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對大量分散的規模以下企業,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作用,實行區域化、格線化管理。對專業性、行業性較強的企業,可依託相關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商會)建立黨組織,實行歸口管理。要建立直接聯繫工作機制。對規模以上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在不改變黨組織隸屬關係的情況下,可由縣以上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或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機構直接聯繫,重點指導黨組織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黨組織書記培養選拔和教育培訓。對一些社會影響大、黨員數量多的大型企業黨組織,可改變隸屬關係,由縣以上黨組織直接管理。另外,2016年9月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辦發〔2015〕51號)明確,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已經建立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機構的,可依託黨委組織部門將其與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整合為一個機構。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份已經按照這一要求建立或調整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領導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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