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國民用船舶或民用航空器為交戰國從事違反中立法的業務活動。又稱非中立役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中立業務
- 外文名:unneutral service
有關非中立業務的國際條約和文獻主要有:《倫敦海戰法規宣言》(1909)、《空戰規則草案》(1923)和《聖雷莫海上武裝衝突國際法手冊》(1994)。
《倫敦海戰法規宣言》規定了兩類非中立業務及處置方式:①情節較輕的非中立業務。包括:中立國船舶專為運送交戰國軍隊人員或情報人員;中立國船舶的船主、租用者或船長已經知道該船系運送交戰國的軍隊,或者在航行途中有人從事直接幫助交戰國的活動。對於從事這類非中立業務的船舶,按照運載禁運品的中立國船舶處置,船舶應予沒收,船主的貨物也應沒收;船上的其他貨物應推定為中立國貨物不予沒收,除非有證據表明系敵國貨物才能沒收。如果船長不知道戰事爆發,或者在知道戰事爆發後沒有機會卸去乘客,則不應沒收船舶及貨物。②情節較重的非中立業務。包括:中立國船舶直接參加交戰國的敵對行動;中立國船舶受交戰國指派的人員指揮或控制;中立國船舶完全供交戰國使用;中立國船舶專為運送交戰國軍隊,或專為交戰國傳遞情報。對於從事這類非中立業務的船舶,按照敵國商船處置,沒收船舶及船主的貨物;船上的其他貨物應推定為敵國貨物予以沒收,除非有證據表明系中立國貨物才能返還。
《倫敦海戰法規宣言》規定,中立國民用船舶從事非中立業務,如同違反禁運、破壞封鎖一樣,僅由該船舶承擔責任,不由船舶所屬的中立國承擔破壞中立的責任。《海牙第十一公約》(1907)規定,中立國商務船舶運送交戰國郵件,不論是官方郵件還是私人郵件,都不構成從事非中立業務。《空戰規則草案》(1923)規定,交戰國有權拿捕從事非中立業務的中立國民用航空器。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