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縣人民檢察院主要職責是:
(一)在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履行職責對縣人民檢察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提請縣人民檢察院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讀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I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四)按照法律規定對本縣公安機關偵查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里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對本縣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按照管轄範圍,對本縣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本縣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對本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本縣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縣看守所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改造場所工作人員中的貪污賄賂、“侵權”、讀職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及其親屬的控告、申訴。
(七)依法對本縣人民法院的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八)對本縣人民法院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或裁定,提請抗訴。
(九)依法受理公民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向上級檢察機關負責本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工作以及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等項工作,依法建院從嚴治檢。
(十一)規劃、管理本院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和保密、文秘等項工作。
現任領導
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