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靖江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靖江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泰辦發〔2019〕1號),靖江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靖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的相關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局長是褚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靖江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直屬單位,

主要職責

(一)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省和泰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下,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協同配合駐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負責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二)貫徹落實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駐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與改革的建議。
(三)參與指導、協調全市普惠金融工作;聯繫協調駐靖金融機構,配合駐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
(四)分析資本市場形勢,研究提出全市發展資本市場的政策建議;推動企業股份制改制,培育上市(掛牌)後備資源,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
(五)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市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
(七)擬訂全市金融改革創新發展規劃,推進全市金融改革創新工作;協同推進各種金融、類金融機構的招引和組建工作。
(八)推動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協同參與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同配合駐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
(九)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協同配合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責非法集資風險排查處置的相關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領導分工

褚雷局長,主持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全面工作。
劉香霞副局長,負責機關黨建、工會、財務審批工作;負責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監管、地方金融風險防控工作。分管辦公室、地方金融監管科,聯繫靖江市華洲應收賬款管理公司;協助分管落實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熊 能副局長,負責地方金融從業機構審核、企業上市工作,協調聯繫駐靖金融機構。分管金融發展科、地方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協助分管地方金融風險防控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檔案、保密、信訪、會務、宣傳、政務公開、電子政務建設、績效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局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負責本單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承擔依法行政、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聽證等工作;配合駐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協同配合駐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負責金融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離退休幹部、黨群團工作等。協調推進全市金融行業的黨群工作。
(二)金融發展科。擬訂全市金融改革創新發展規劃,推進全市金融改革創新工作;協同推進各種金融、類金融機構的招引和組建工作;協調人行和銀保監局等駐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推進相關工作;承擔駐靖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工作;協同配合駐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全市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市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負責協調銀企關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指導、協調全市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組織實施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推進全市科技金融、農村金融、文化金融、綠色金融等創新發展工作;負責地方金融交流合作的具體工作;承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審核相關工作,並限時辦結;組織實施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擴大股權融資的政策措施;承擔上市(掛牌)後備企業的培育工作,藉助多層次資本市場推動企業發展;承擔交易場所發展的指導工作;配合做好上市公司規範發展工作。
(三)地方金融監管科。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全市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組織實施;協同參與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協同配合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建立地方金融風險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體系;協同配合有關部門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承擔非法集資風險防範普法工作;承擔面向公眾的非法集資風險防範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直屬單位

地方金融發展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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