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面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省、市、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全縣地方性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向縣長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和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委和縣級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鄉鎮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
1.國家、省、市、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2.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
3.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市、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政收支;
5.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
6.全縣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
7.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屬國有資本占控投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縣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
8.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
10.參與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統一組織的審計事項;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參與市局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十)參與審計領域的國家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縣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省審計廳以及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人事、編制、財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後勤管理等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草擬全縣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審計工作相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承擔重要業務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有關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牽頭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組織審計人員培訓教育。
(二)法規和審理監督股(信息股)。承擔全縣審計規章制度起草工作,參與起草全縣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工作,承擔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各股(室)的審計業務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各股(室)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負責協調運用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人員力量,包括抽調人員參與巡視巡察、督查、檢查等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全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全縣內部審計業務質量。
組織開展全縣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對縣直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的審計。利用數位化審計平台綜合分析,組織涉及跨行業跨部門的重點資金、重點項目開展專項審計。
(三)財政金融和企業經貿審計股。組織審計國家、省、市、縣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參與審計署統一組織的稅收征管情況、稅務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牽頭組織審計縣屬金融機構、縣屬國有企業和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牽頭起草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承擔縣政府相關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承擔縣財政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統計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國資辦、縣商務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
(四)行政教科文衛和社會保障審計股。組織審計縣政法部門及直屬單位,縣政府管理的政法專項資金。承擔縣委各部門、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縣政府辦、縣檢察院、縣法院、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行政審批局等部門及所屬單位和縣政府駐外辦事處、群團組織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
組織審計縣教科文衛、社會保障部門及直屬單位,縣政府管理的教課文衛專項資金,縣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承擔縣教育體育局、縣科學技術局、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縣民政局、縣醫療保障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
(五)農業農村審計股。組織審計全縣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組織審計縣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組織開展全縣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承擔縣農業農村局、縣扶貧辦、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自然資源局、縣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組織審計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七)經濟責任審計股(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鄉科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以及參與縣市區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行使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能。部門單位審計查出問題的督辦整改職能及重大項目監督職能。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會、紀檢和協調巡視巡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