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電力行業協會

青海省電力行業協會於2001年4月20日成立,業務主管部門為省經貿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電力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1年4月20日
  • 主管部門:省經貿委
  • 業務範圍:負責調查、研究全省行業改革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宗旨和業務範圍
1、負責調查、研究全省行業改革、發展與管理的共性問題和熱點問題,開展調研、諮詢。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負責收集、分析和報送電力行業信息。
3、參與電力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革新、投資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參與電力行業重大改革方案的研究論證。
4、參與電力行業科技、管理成果的評審、負責推廣和套用工作。
5、參與制定全省電力行業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對電力產品質量和電力行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對電力行業作風進行監督查。
6、負責組織全省電力行業企業家活動,開展優秀企業、優秀企業管理者的評選、經驗交流及專家會的評優、推薦工作。
7、負責組織電力行業人員、技術、職業培訓及勞動技能競賽工作。
8、完成省政府委託電力行業協會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青海省電力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立和規範青海省電力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準則,保障青海省電力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協會的名稱:青海省電力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QingHai Province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
第三條 青海省電力行業協會是全省電力企事業單位和與電力有關社團組織或單位自願參加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省級行業組織,是經濟類社會團體法人;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合法的權益,推動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服務。主要為企業和行業服務,同時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以促進全省電力行業和經濟的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青海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和青海省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工作指導,並依法獨立開展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
第六條 本協會的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勝利路87號。
第二章 職能
第七條 本協會的職能(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三)創辦刊物,開展諮詢;
(四)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受委託組織全省電力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
(五)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
(六)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七)推廣和交流電力行業經營管理的經驗,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九)組織企業家活動並開展優秀企業、優秀管理者的評選及協會的評優工作;
(十)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二)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三)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十四)參與制訂經國家頒布的行業規範和標準的實施細則以及管理辦法,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十五)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十六)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七)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履行會員義務、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常設辦事機構審查吸收;
(三)經理事會確認。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和行業約規;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期按規定交納會費,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改革與發展的信息、調研成果和建議資料等,為本協會提供支持、方便和資助。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協會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給批評教育直至勸其退會,對被退會的會員本協會要通告全會並收回其協會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推舉本會名譽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決定理事會提請決定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確認會員吸收或退會;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審定內部重大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同時,按實際情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按實際情況,可增加或減少會議次數。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第一章總則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成民事行為能力;
(六)熱愛本協會工作,有一定業務活動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在職人員擔任,秘書長為專職。退休後需繼續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由會員推舉產生。名譽會長對本會予以關懷、指導和支持。顧問由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聘用。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代表本協會參加有關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做好分管工作。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制訂內部管理制度,協調本協會內部關係,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負責人、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常設辦事機構
本協會按照"精簡、效能、統一"的原則,組建常設辦事機構。
常設的辦事機構由會長領導,日常工作由常務副會長負責,秘書長協助會長和常務副會長處理日常事務。
常設辦事機構的編制由常務會議確定,工作人員由常務理事單位推薦,由秘書長向常務理事會匯報並經授權後,按聘用契約執行。派入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勞保及福利等一切待遇按照派出單位同級人員的有關標準和聘用契約執行,由原派人單位負責支付,返回後由原單位安排工作,到退休年齡後,由原單位負責辦理退休手續。
第三十二條 分會和專業委員會: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設立若干分會或專業(管理)委員會。
分會或專業(管理)委員會的設立必須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並經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其專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專委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分會和專業(管理)委員會的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財務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本行業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會費及捐贈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並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同意,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上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組織下,進行債務清理,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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