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民眾逐級上訪和分級受理暫行規定

《青海省人民民眾逐級上訪和分級受理暫行規定》是1996年4月22日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民眾逐級上訪和分級受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6-04-22
  • 生效日期:1996-04-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青海省人民民眾逐級上訪和分級受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民眾的聯繫,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上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就地、及時、有效地解決民眾上訪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各級國家機關必須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認真負責地處理人民民眾上訪事項。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逐級上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生產、生活中發生的問題。由所在地主管機關或單位按照問題的性質和內容,受理並予以處理,對處理不服時,可持受理機關或單位的處理決定再向上一級主管機關或單位反映的活動。
第四條本規定不適用於檢舉揭發、重要批評建議、重大緊急突發事件的處置。屬於訴訟、仲裁、複議的案件,由司法、仲裁、複議機關按法定程式受理。
第五條上訪人逐級上訪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一)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實反映情況;
(二)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六條受理機關或單位辦理上訪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對本機關依法應當或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上訪事項,應當直接辦理;
(二)對依法應當由上級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上訪事項,應當及時報送上級機關處理;
(三)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政策為準繩,認真處理,就地解決;
(四)尊重上級上訪受理機關的複查意見。
第七條上訪受理機關辦理上訪事項,均須填寫《民眾上訪事項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理決定書》),作為上訪受理機關處理上訪事項的文書及上訪者不服處理決定,請求上一級受理機關複查的憑證。
第八條上訪受理機關辦理上訪事項,一般應當在3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疑難上訪事項,應在90日內辦結;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向上訪人及時說明情況,提出辦結期限。上訪事項辦結後均應填寫《處理決定書》並答覆上訪人。
第九條下列上訪,上訪受理機關應當做好解釋、勸導、教育工作:
(一)越級上訪的;
(二)重複上訪或其他機關已經受理的;
(三)聚眾反映群體意願未推選代表,或推選代表人數超過5人的;
(四)無下級上訪受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書》而申請複查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通過調解、仲裁、複議、訴訟解決的。
第十條上訪人不服受理機關的處理,持《處理決定書》到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查時,上級主管機關可調卷複查或重新調查,認為下級受理機關處理正確的,書面答覆上訪人;認為處理不妥的,可採取交辦複查或聯合複查等形式辦理。
第十一條對反映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上訪事項,由上級主管機關研究處理。州(地、市)縣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指定有關機關或信訪機構協調處理。
當發生大規模集體上訪或上訪鬧事等特殊情況時,如通知有關單位負責人到場,被通知單位的負責人必須迅即趕赴現場。
第十二條上訪受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根據情節對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通報批評。
(一)屬於本地區、本機關、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上訪事項,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推諉不辦,造成上訪人長期越級上訪或越級集體上訪的;
(二)對上訪人反映的實際問題,無故延誤,不按規定期限作出《處理決定書》,又不向上訪人說明情況,造成一定影響和後果的;
(三)對上級機關的處理決定拒不執行的;
(四)泄露上訪事項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或者擴散上訪人的隱私,造成後果的;
(五)丟失、隱匿、毀棄上訪材料的或對上訪人反映的重要情況不按規定報告的;
(六)對上訪人進行侮辱、壓制、恐嚇或因工作方式簡單、粗暴,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省委、省政府信訪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199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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