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軍區關於印發青海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精神,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以自願參加、自選專業、技能為主、免費培訓、屬地管理為原則,通過教育培訓,退役士兵取得相應學歷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由民政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軍隊有關部門參與,由省、州(地、市)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培訓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2010年冬季及以後正常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城鄉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和轉業士官。
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參加免費教育培訓應先辦理自謀職業手續。
第三章 培訓方式
第六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分為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和中等職業教育。
(一)退役士兵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時間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培訓結束經考核合格,由承訓機構發給經政府有關部門驗印的培訓證書;經鑑定合格,發給初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七條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統籌規範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11〕49號)要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納入全省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省軍區司令部協調組織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具體負責組織指導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重點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擬定實施方案等重要事項。
第八條 各州(地、市)參照省一級成立相應的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協調組織機構,負責本地區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章 責任分工
第九條 民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組織協調、人數預測、經費測算、培訓計畫、動員報名、資格審查、檔案接轉等事宜。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推薦承訓院校,並指導所屬院校做好招生錄取、教育管理、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的安排與監督,確保經費及時到位。
軍隊有關部門負責士兵入伍時和退役前的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協調承訓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學員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兵役機關、新聞單位,認真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宣傳發動和教育引導工作。通過媒體、網站大力宣傳有關政策,開通報名諮詢電話,設立諮詢點,認真做好政策諮詢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條 省民政廳提出教育培訓目標,制訂教育培訓計畫。培訓計畫統一報省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統籌下達年度指導性計畫。
第十二條 省民政廳在以下兩類教育培訓機構中確定承訓機構:一是在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薦的院校中選定;二是省內大中型企業中有培訓能力的內部培訓機構。
對短期技能培訓,由政府招標選定的培訓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各州(地、市)民政局負責分解教育培訓計畫,組織縣(市、區)民政局做好教育培訓信息發布和報名工作,負責與承訓機構對接,配合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招生錄取、教學管理和就業推薦等工作。
第六章 報名錄取
第十四條 縣(市、區)民政局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報名工作,接受退役士兵報名申請。
第十五條 縣(市、區)民政局收到報名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對退役士兵的參訓資格進行審定,對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發放《青海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核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要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從到民政部門報到起至9月底以前,憑有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提出報名申請,在教育培訓計畫內自主選擇承訓機構和專業,填寫《青海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申請表》。
第十七條 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由承訓機構根據退役士兵報名的人數,適時開班。中等職業教育每年實行春秋兩季招生錄取。春秋兩季錄取分別在3月底和10月底前結束。錄取工作由承訓機構與招生主管部門聯繫,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八條 承訓機構要認真做好退役士兵實際就讀情況的統計匯總工作,並將匯總情況於當年11月底前報所在州(地、市)民政局,同時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七章 教育管理
第十九條 各承訓機構要加強退役士兵學員的日常管理,增強退役士兵學員的自律意識和紀律觀念。退役士兵學員原則上和其他學員混合編班。
第二十條 各承訓機構要在現有教學管理、學籍管理等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修訂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充分發揮退役士兵學員自我管理的作用,推選退役士兵優秀學員擔任學校群團組織和學生會幹部,參與班級日常管理,發揮其模範作用。
第二十一條 各承訓機構要為退役士兵學員建立在校期間的學籍檔案,教育培訓結束後併入到退役士兵的個人檔案之中。
第二十二條 各承訓機構應針對退役士兵特點,科學合理設定專業和編制教學計畫,理論課以實用、適度為原則,技能課以實操、實訓為主體。及時掌握大中型企業和當地工業園區重點企業用工需求,開展“訂單式”、定向就業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三條 各承訓機構在教育培訓過程中可以安排視頻觀摩、職業素質、就業技巧、模擬就業訓練等就業指導課程,全面提升退役士兵學員的面試技巧和職場競爭力。
第八章 就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 各承訓機構要建立有效的就業保障體系,按照“誰辦學、誰負責推薦就業”的要求,定期召開招聘會,與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密切聯繫,建立校企合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依託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與用工單位雙向選擇的平台。建立並完善就業服務網路,及時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信息、職業介紹等服務,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實現儘早就業。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配合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大力宣傳自主創業的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積極促進退役士兵轉變就業觀念。對自主創業和推薦就業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貫徹落實《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4〕84號)規定,落實各項勞動保障政策和有關稅收、貸款等優惠政策。
第九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七條 教育培訓資金標準和使用範圍:
(一)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的,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規定的培訓費課時標準和技能鑑定費標準執行;住宿費按省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培訓機構住宿收費標準確定;生活補助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標準確定。
(二)參加中等職業教育的,所需培訓費按當地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確定;生活補助按國家助學金標準執行。
(三)自行報考高等學歷教育並被錄取的,參照中等職業教育的期限和標準安排補助資金。
第二十八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所需資金主要由中央財政專項補助,不足部分從地方統籌的就業資金中安排,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於教育培訓所需的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生活補助費等。
(一)參加中等職業教育的退役士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享受中職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學習期間生活補助。
(二)省財政廳和省民政廳對教育培訓績效好、兵員數量多的縣(市、區)適當增加教育培訓經費。
第二十九條 根據省上統一下達的指導性年度培訓計畫,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安排教育培訓資金。教育培訓資金採取如下方式撥付:
(一)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等教育培訓資金由承訓機構申報,州(地、市)民政局審核後,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撥付承訓機構。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的採取分段撥付方式,在每年申報核定金額後,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在兩個月內預撥60%資金,年底再根據全年實訓人數、教育培訓績效考核等情況撥付餘款。
(二)生活補助費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退役士兵實際參訓時間逐月發放,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探索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實行培訓券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加強資金監管,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制定的《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專款專用,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或擴大開支範圍。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教育培訓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對承訓機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績效考評。
第十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目標考核體系和承訓機構檢查制度。
(一)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納入雙擁模範城(縣)考評內容,教育培訓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市、縣,不能評為雙擁模範城(縣)。對市、縣(區)政府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重視程度、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制度建設、資金撥付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可作為上級政府對考核地教育培訓資金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據。
(二)將退役士兵學員的教育培訓合格率和實際就業率作為承訓機構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學員在校操行優良率須達90%以上,學員教育培訓結束時職業資格證書和畢(結)業證書“雙證”獲取率須達90%以上;學員參加國家鑑定工種培訓的,結束時必須參加職業技能水平鑑定;參加培訓的學員均需取得全省統一核驗的培訓合格證書;學員教育培訓結束後的就業(含自主創業)率須達90%以上。對完不成教育培訓任務、達不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承訓機構,取消其承訓資格,並在撥付教育培訓經費餘額中作相應扣除。
(三)加強對退役士兵學員的思想品德、學習態度、培訓成績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勤奮努力學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技能訓練,按時完成學習任務,取得相應的畢(結)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參加中職教育的退役士兵在入學時墊付本學年10%的學雜費,待其完成學業後,承訓機構予以返還,中途嚴重違紀並被勒令退學的不予返還。
第三十二條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目標考核,按照省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協調小組的統一部署,由省、州(地、市)民政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軍隊有關部門共同參與(考核辦法另行制定)。對退役士兵學員的考核由承訓機構負責。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1青海省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略)
2青海省退役士兵參加1年以上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存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