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玉樹地震災區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玉樹地震災區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玉樹地震災區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玉樹地震災區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0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9月30日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2010年9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幫助玉樹地震災區有成員傷亡家庭解決實際困難,堅持以人為本,推進災後重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青海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地震災區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問題特作如下決定:
一、因地震有子女傷殘或死亡的家庭,依據現存子女狀況,按照《青海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再生育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因地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牧區少數民族牧民符合政策規定生育三個子女且都傷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牧區少數民族牧民,依據現有子女狀況,按照《青海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喪偶再婚,雙方現有子女數合計不超過三個的;
(三)城鎮居民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兩個子女且都傷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四)城鎮夫妻一方或雙方為三級以上傷殘,按生育政策只能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城鎮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喪偶再婚,雙方現有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
三、符合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再生育條件的,可以不實行4年的生育間隔時間。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計畫生育等相關部門,應當免費提供再生育技術服務,做好心理安撫等工作。
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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