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縣“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農村領域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關於“三農”方面的決策部署。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牽頭組織改善全縣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指導農業遺產的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擬訂深化全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措施。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四)指導全縣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產地初加工)、休閒農業和鄉村企業發展工作。指導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現代農業園區的政策與規劃,負責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推動數字農業發展。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工作。
(五)負責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產業和農業機械化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指導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落實促進糧油、畜禽、水產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促進農業綠色發展。負責漁政漁港、網具監督管理。
(六)負責制定全縣農業機械化、智慧型化、數位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業機械技術攻關和技術開發,引進、示範和推廣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設施農業、農機庫棚、機電提灌、機耕道等基礎設施建設。
(七)負責全縣初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初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初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和監督管理。
(八)組織開展全縣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農業資源環境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能產業發展。
(九)負責全縣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食用菌種、蠶種、飼草良種、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職責,牽頭負責“瘦肉精”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獸醫醫療器械、肥料登記。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漁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十)負責全縣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管理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依法組織撲滅疫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牽頭管理外來農業物種。監測、核查、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種苗、化肥、獸藥(漁藥)等農業生產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負責全縣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政策擬訂和改革試點。編制中央、省、市、縣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全縣農田建設管理。擬訂農田建設發展規劃,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負責全縣農田建設管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耕地質量管理。編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建設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並組織實施和管理。
(十三)擬訂全縣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農作物、畜禽、水產養殖等新品種育種攻關和農業先進技術引進、試驗、轉化、示範、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四)指導全縣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承擔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五)牽頭開展全縣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交流合作,落實對外援助政策,具體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組織開展農業投資促進活動,推動農業開放合作。
(十六)負責全縣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七)編制全縣菸葉種植規劃方案,督促檢查菸葉種植方案貫徹落實。協調菸草工業、商業做好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縣級菸草扶持項目。
(十八)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農業綜合執法。負責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十九)依法依規負責農業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農(獸)藥、飼料、漁業、畜禽屠宰行業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農村沼氣項目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對農業園區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十)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4.統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縣植物檢疫站不再承擔植物檢疫監督管理職責;縣農村能源辦公室不再承擔農村能源管理職責;縣農機監理站不再承擔農業機械事故責任認定、調解處理和組織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職責;縣動物衛生監督所不再承擔動物防疫、檢疫和畜禽屠宰、獸醫醫政管理職能;縣水產漁政管理所不再承擔漁業發展政策、規劃、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漁政漁港網具監督管理職責。上述行政職能交由縣農業農村局機關有關內設機構承擔。
(二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負責農產品加工業(精深加工)相關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初級農產品加工業(產地初加工)相關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菸葉種植等相關工作。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負責農業裝備工業相關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機械化相關工作。
2.與縣文化旅遊和體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文化旅遊和體育局會同縣農業農村局建立健全協同配合機制,推動鄉村旅遊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休閒農業推動工作。
3.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初級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初級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指導建立初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地準出和追溯機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建立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安全保衛、節能減排、績效管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新聞宣傳、信訪和史志編纂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牽頭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維穩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工作。牽頭農業信息化建設,負責機關政務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管理。
(二)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股)。承擔農業農村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農業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調解、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及備案。負責縣級部門涉及“三農”工作政策性檔案的審核把關。承擔普法宣傳工作。牽頭本系統行政權力運行工作,承擔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牽頭清理規範本系統審批服務事項,規範行政審批過程,承擔涉農方面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等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組織實施集中審批的有關業務培訓指導工作。牽頭農業領域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三)農村改革與合作經濟股。牽頭農業農村體制改革工作。承擔農村改革綜合性、全局性相關政策調查研究。牽頭擬訂農村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方案,統籌協調和組織推進農村改革工作。協調指導農村改革試點示範、經驗總結等工作。指導縣域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提出全縣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起草促進鄉村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民承包地“三權”分置、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解仲裁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承擔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組織推行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培育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導盤活農村集體資源資產、發展農村集體經濟、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等。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工作。牽頭組織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培育工作,負責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指導促進農民增收工作。負責農經統計工作。研究支持家庭農場發展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開展家庭農場的示範創建和監督管理。研究擬訂農業生產性服務相關支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性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培育經營性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牽頭編制全縣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承擔農業農村數位化、智慧型化、信息化建設推進工作,提出項目建議和扶持措施,指導農業農村生產、經營、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起草全縣農場經濟發展戰略、政策、規劃,指導農場體制改革和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促進農場“產、學、研”融合發展,負責國有農場土地保護、使用管理。
(四)宜居鄉村建設協調股(鄉村治理指導股)。提出全縣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項目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新村建設。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研究全縣鄉村治理政策和治理體系,參與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基層政權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基層民主建設、基層法治建設工作。負責農民利益、惠農政策和涉農項目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農村能源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優秀農耕文化建設和農業遺產的保護傳承與開發利用。
(五)發展規劃與農業園區股(縣委農辦秘書股)。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區域發展規劃相關工作,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圍繞發展六大特色產業和七大全產業鏈集群,牽頭協調農業產業發展工作,指導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負責農業園區規劃布局,擬訂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標準,承擔各類現代農業產業園區(示範區)監測、評價、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對農業園區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牽頭開展全縣農業對外合作工作,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承擔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調管理與有關農業國際組織或機構合作、交流。承擔農業區域協調發展相關工作。研究農業投資促進的有關政策,負責農業招商、經貿洽談。負責機關外事僑務、涉農國外智力引進工作,承擔涉及港澳台地區有關農業事務。負責處理縣委農辦日常事務,組織開展鄉村振興等重大問題調查和政策研究,牽頭鄉村振興日常工作。
(六)特色產業發展與漁政管理股。組織協調全縣鄉村產業發展。起草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產地初加工)、休閒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全縣水果、蔬菜、茶葉、花椒、中藥材、蠶桑、食用菌、水產種苗基地和良繁體系建設、漁業、菸葉等特色產業發展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水產種苗標準化規模化生產,牽頭組織水產養殖等新品種育種攻關,組織有關先進技術引進、試驗、轉化、示範、推廣。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工作。負責經濟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防災減災工作。指導移民庫區農業產業發展工作。牽頭農業禁毒工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組織實施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負責漁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管理和漁政漁港、網具監督管理。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漁業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指導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漁事糾紛處理等相關工作。指導漁業防災減災和災後生產恢復。承擔縣菸草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七)農產品質量監管與品牌培育股。組織實施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等相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體系認證管理,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牽頭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組織開展農業會展活動。起草全縣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規劃,負責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建設。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
(八)種植業與農藥肥料股(糧油股)。擬訂全縣農作物和優質糧油產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和管理,指導優質糧油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牽頭農業防災減災。承擔肥料、農作物種子(種苗)、食用菌種、蠶種等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負責農藥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植物檢疫、農作物種子基地和良繁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組織撲滅疫情,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的種子儲備調撥,承擔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牽頭農作物新品種育種攻關,組織農業先進技術引進、試驗、轉化、示範、推廣。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承擔外來農業物種管理相關工作,牽頭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定和改革試點,參與農業政策性補貼實施。
(九)畜牧獸醫獸藥股。擬訂全縣畜禽種業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種畜禽基地和良繁體系建設,牽頭組織畜禽等新品種育種攻關,組織有關先進技術引進、試驗、轉化、示範、推廣,承擔動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擬訂全縣現代畜牧業、獸醫、飼料及添加劑、獸藥(漁藥)及獸醫器械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飼草良種、種畜禽等監督管理以及飼料及添加劑、獸藥(漁藥)及獸醫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牽頭組織畜牧獸醫標準化體系建設,負責動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和管理。負責獸醫從業人員、動物診療機構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等獸醫醫政管理。指導生豬、肉牛羊、土雞和奶業等畜禽產業發展,監督管理生鮮乳生產收購運輸環節質量安全。負責動物疫病疫情防控和防災減災,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動物及其動物產品檢疫工作,組織撲滅疫情。牽頭負責“瘦肉精”監管工作,在生豬養殖、收購、販運、定點屠宰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負責農作物秸稈等飼用飼料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依法依規負責畜禽屠宰行業和飼料、獸藥(漁藥)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承擔縣動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揮部辦公室和生豬屠宰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農業機械化股。擬訂全縣農業機械化、智慧型化、數位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業機械技術攻關、開發,引進、示範和推廣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指導設施農業、農機庫棚、機耕道等基礎設施建設。擬訂農村機電提灌發展規劃,指導農村機電提灌建設。組織指導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承擔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登記、牌證核發和駕駛操作人員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和農機駕駛培訓機構監管,承擔農業機械事故責任認定、調解處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牽頭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十一)農田建設管理股。負責全縣農田建設管理工作。擬訂農田建設發展規劃,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負責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耕地質量管理。編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建設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年度計畫,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及規範組織實施和管理。承擔農業綜合開發有關國際合作項目年度計畫編制、組織實施等管理工作。
(十二)科教人事人才股。協調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農技推廣體系建設,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的管理。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學歷教育工作,牽頭研究擬訂全縣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認定管理、職稱評定、生產生活扶持等制度,負責實施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指導培訓基地建設。研究擬訂農村實用人才、技能型人才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農村“雙創”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機構編制、工資、專業技術職稱管理、幹部職工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指導本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三)計畫投資財務股。編制農業項目儲備,提出扶持全縣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和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牽頭申報和爭取上級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統籌整合、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負責機關財務管理、指導和監督所屬單位財務。承擔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指導貧困村產業扶持基金監督管理。指導農場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和統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