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門頭和櫥窗設定管理規定(修正)

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門頭和櫥窗設定管理規定(修正)
  • 頒布時間:2007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門頭和櫥窗設定管理,美化城市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門頭,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在門口設定的牌匾及相關設施。
本規定所稱櫥窗,是指單位設定的各種臨街展示窗。
第三條 在市和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內廣場周邊和主次幹道兩側臨街的單位設定門頭和櫥窗,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規定某一廣場周邊或主次幹道兩側臨街的門頭、櫥窗的樣式、尺寸、顏色、字型等內容。
單位設定門頭、櫥窗,應當符合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門頭、櫥窗中標示的單位名稱應當與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相同,宣傳的內容應當合法。商業、飲食服務業等單位設定的門頭、櫥窗中標示的單位名稱可以適當簡化,但應當報原登記註冊機關備案。
第六條 設定門頭、櫥窗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社會用字管理的規定,有利於文明城市建設。
第七條 設定門頭、櫥窗需要使用手書字、美術字、變體字等字型的,應當易於辨認;不易於辨認的應當用規範字予以標註。
第八條 單位應當保持其設定的門頭、櫥窗整潔。禁止在門頭、櫥窗(含玻璃窗)上亂貼亂畫。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