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地方法規,《青島市結婚迎親車輛管理規定》是1996年青島市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結婚迎親車輛管理規定
- 法規所屬: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6-02-16
- 發布單位:81508
青島市結婚迎親車輛管理規定
(1996年2月16日)
第一條 為堅決剎住動用公車辦婚事的不正之風,促進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保障道路通暢,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軍用、警用等公車(含黑牌車輛)為結婚迎親活動提供服務。
非出租用私車不得從事結婚迎親經營性服務。
第三條 結婚迎親車一次不得超過5輛,車輛的裝飾應當符合交通安全要求,不得遮擋車輛牌照。
第四條 對結婚迎親違反本規定使用公車的駕駛人員,由公安交警機關處以2000元的罰款,並處弔扣3個月駕駛證;對批准使用公車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 對結婚迎親車輛冒用計程車、私車牌照的,由公安交警機關對駕駛人員處以2000元罰款,並處弔扣3個月駕駛證。
非出租用私車擅自為結婚迎親提供經營性服務的,由交通運輸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所得,並對駕駛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結婚用車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規定的,由公安交警機關對駕駛人員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公安交警機關設立舉報電話。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交警機關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受理機關對舉報人按罰款額的30%的比例給予獎勵。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八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