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物流協會於2005年4月正式成立。協會旨在立足行業發展,面向企業,服務企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共同利益;致力於解決行業發展難題,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打造國際物流名企,促進島城現代物流業發展速度和質量的提升;協助市委、市政府制定我市物流發展戰略規劃並確保戰略目標的實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物流協會
- 成立時間:2005年4月
- 目的: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 宗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共同利益
協會會員,主要職能,大事記,協會章程,
協會會員
協會有會員企業250餘家,其中會長單位1家,副會長單位22家,常務事理單位10家。協會下設貨櫃專業委員會,擁有會員企業25家;擁有1個專家委員會,共有13位專家委員,包括香港、日本、韓國等著名物流專家、國內物流界專家、國內外知名物流企業的企業家,以及青島市相關物流專家。
青島市物流協會2007-2009年連續三年被評為青島市優秀社會團體, 2009年青島市物流協會被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2010年11月,青島市物流協會被青島民政局評為首批5A級行業組織。
主要職能
(一)搭建企業與政府溝通平台,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1、向政府反映會員企業的問題,並協助政府解決:調查了解會員存在的困難,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共同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2、企業評優、等級評估:組織並推薦會員企業參與青島市、山東省及全國物流行業內的評先、評優活動,藉此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協助我市物流企業完成國家A級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工作,幫助企業走標準化、國際化道路。推薦我市物流企業參加中國物流百強企業評選、物流企業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推薦會員企業參評青島市重點企業、山東省龍頭物流企業等。
3、傳達政府物流相關政策及措施:協助政府宣傳、貫徹、落實物流相關政策措施,推薦會員企業優先享受。
(二)參與政府行業服務工作,營造行業發展良好環境
1、參與制定青島市物流行業發展規劃,爭取有利於企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並優先推薦會員企業享受各項優惠政策。已完成《青島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青島航空物流中心規劃》的編制工作。
2、開展社會物流統計工作:建立了青島市社會物流統計核算與報表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市物流業的規模、結構和發展水平,及時監控分析物流業的運行情況,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科學依據。自2009年6月份開始正式編寫青島市物流統計報告(第季1期),填補了我市物流統計的空白。
3、組織物流行業調查摸底工作。研究開發物流企業調查問卷,並深入各區市對重點物流企業進行走訪座談,以切實了解企業的現狀與需求。並完成調查報告,為政府決策提供了更為有效的依據。
4、組織青島市第一屆職業技能大賽。為在全市範圍內營造尊重物流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圍,調動全市物流企業職工學習鑽研專業技術的積極性,提升物流高技能人才隊伍整體技術水平,受市交通運輸委委託,我會具體承辦了2009年青島市物流行業首屆技能大賽的組織工作。
(三)搭建會員企業溝通、交流、學習的平台
1、創辦《青島物流》,為會員企業提供高質量的信息服務。通過《青島物流》月刊,介紹物流行業動態、我市物流發展現況、會員動態等,為會員企業提供及時的國內外物流信息。
2、協會定期召開相關會議,研究討論協會工作,並為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創造條件。
3、組織會展、論壇活動:組織參加或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經驗交流會,幫助會員企業及時了解行業前沿信息,提高對現代物流行業的認識,把握行業發展趨勢,用以指導企業發展。
4、組織考察、推介等活動:組織本行業與國際相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開展各項活動,包括組織考察國內外最先進的物流企業、舉辦物流展覽、經貿洽談會等,會員可以藉此了解國際先進的物流信息,加強與國際知名物流企業的交流與合作。積極組織企業參加來青推介的企業和項目,拓寬會員企業國內外合資、合作領域。
(四)提供諮詢服務及團購項目
1、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充分利用協會專家資源,定期舉辦物流專業公開課,並為會員企業提供專業諮詢。
2、為會員企業實際遇到的困難提供諮詢服務:如物流企業與銀行企業的合作問題,物流企業倉單質押、招商引資等問題,幫助企業進行問題診斷、提出解決方案。
3、充分利用協會平台,開拓物流項目聯合採購,為會員企業提供增值服務,協會能夠提供的服務項目包括: GPS設備及服務、企業年金、車輛保險、物流人才、人事代理等。
(五)擴大對外聯合與協作,構建更加完善的服務網路
1、發起並加入全國貨櫃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聯席會議,作為其成員單位,積極參與解決物流行業存在的集中度較高、阻礙物流行業發展的問題。
2、發起並加入全國部分城市物流協會聯席會議,作為其成員單位,我會會員企業在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所在地區開拓業務時,可享受該地區協會會員待遇。
3、加入中國大陸橋沿橋地區物流協會聯席會議,作為其成員單位,將為我會會員企業提供會員互認等方面的服務。
4、加入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中國交通運輸協會,為我會會員提供這些行業組織的各項服務。
5、與日照市物流協會、青島市船東協會、南京物流行業協會等達成戰略合作關係。與這些行業協會在信息、行業自律、擴大市場需求、業務合作、培育品牌企業、理論研究等方面進行全面合作,以促進雙方協會和會員企業的共同發展。
(六)成立培訓中心,促進全市物流人才整體水平不斷提升
我會具有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物流師職業資格認證培訓資質、勞動部物流師職業資格認證培訓資質;與青島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培訓中心合作,開展全市物流行業“金藍領”培訓工作;具有英國皇家物流學會組織ILT資格認證培訓資格;具有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高級採購師職業資格認證培訓資格。
(七)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
制定行規行約,參與國家、地方有關物流方面行業標準化的制度修訂,規範行業企業行為,保護會員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合作共贏的市場氛圍,促進我市物流行業市場健康發展。
大事記
2010年大事紀
2010年2月,獲評“全國先進社會組織”;
2010年3月,完成2009年度青島市物流統計報告
2010年3月,“青島物流”正式獲得山東省新聞出版局批准,成為省級刊物,刊號為“魯連內資(2010)第B1019號”。
2009年大事紀
2009年6月,組織完成青島市物流行業第一屆職業技能大賽;
2009年6月,受青島市政府委託,開展全市物流統計工作;
2009年,完成A級物流企業評估38家;
2009年9月,與青島船東協會簽署戰略合作協定;
2009年9月,完成協會換屆選舉工作;
2009年11月,受青島市政府委託,組織相關單位和企業參加第四屆中國國際物流節,在會上與南京市物流協會簽訂戰略合作協定。
2008年大事紀
2008年3月,受青島市政府委託,對青島市物流企業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工作;
2008年4月,成為全國貨櫃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2008年5月,受青島市政府委託,編制《青島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
2008年5月,組織我市企業參與全國物流百強企業申報工作,全市共有七家企業榜上有名;
2008年5月,成為全國重點城市物流協會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2008年6月,被青島市民政局評為2007年度優秀社會團體;
2008年9月,受青島市政府委託,開展青島市重點物流企業認定工作;
2008年12月,成為中國大陸橋沿橋地區物流協會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2007年大事紀
2007年8月,創辦會刊--《會員通訊》;
2007年11月,設立貨櫃專業委員會;
2007年12月,成立青島市物流協會專家委員會,聘任國內外物流權威專家共14人為專家委員。
2006年大事紀
2006年6月,我會被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批准為青島市地區A級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地方評估委員會,並設立辦公室;
2006年10月,我會成為青島市申報物流企業稅收試點唯一推薦機構;
2006年11月,受青島市政府委託,組織編寫《青島市航空物流中心發展規劃》。
2005年大事紀
2005年4月18日,召開一屆一次會員大會,青島市物流協會正式成立;
2005年7月,我會成為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在青島地區的物流師職業資格培訓中心;
2005年9月,承辦全國首屆物流工作會議。
三、協會領導
1、青島市物流協會會長:
孫健青島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總經理
2、青島市物流協會副會長單位(排名不分先後):
交運集團公司
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
青島海爾物流有限公司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青島市物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QINGDAO CITY LOGISTICS ASSOCIATION ,縮寫:QDL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青島地區從事物流產業(含港口、倉儲、運輸、郵政、商貿批發與零售、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的企業和從事物流研究的科研人員、教學人員,以及物流相關部門、新聞媒體工作人員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作為單位會員加入外國或者國際非營利組織,需經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按照國家有關外事工作的規定審批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市交通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青島市深圳路163號長途汽車東站辦公樓2樓,郵政編碼:266061。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宗旨:本團體以維護物流企業的正當權益,促進地區現代物流產業和物流企業的快速健康協調發展,加強現代物流學術研究和交流為宗旨。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不採取維持價格、市場分割等方式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不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六)不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認真組織會員學習有關物流產業的法律法規;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現代物流產業和物流園區發展規劃;
(三)協商制定青島地區物流行業自律規則,營造物流企業之間公平競爭和合作共贏的市場環境;
(四)為物流園區和物流企業的改革、開放、經營管理和經濟發展提供諮詢服務,協助物流園區和物流企業進行物流項目、品牌、行銷和文化的策劃;
(五)接受委託,協助處理物流企業之間、物流企業和相關單位之間需要協調的事務,維護物流企業的正當權益;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加快我市現代物流產業發展的對策建議,成為溝通物流企業與政府部門關係的橋樑;
(七)支持大型運輸、批發代理、第三方物流和大型工業企業進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設,加快建立綜合性與專用性並存的各層次物流配送體系;
(八)協助物流企業,完善物流設施和物流信息網路平台,推進物流技術向標準化、現代化、國際化方向發展;
(九)接受委託,承擔現代物流研究課題;
(十)與大專院校合作,協助物流企業培養現代物流人才;
(十一)編輯出版物流學術書刊,舉辦物流學術研討會、專題報告會等,普及現代物流知識,開展物流學術交流,組織參加國內、國際物流會展和行業學術交流活動;
(十二)評選和推薦優秀物流企業和企業家,表彰和獎勵在物流理論研究和實踐,以及組織協會活動中有突出成績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從事物流及相關產業的企業、相關經濟組織或個人;
(四)在本行業中具有良好的誠信聲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經費收支或會議決議等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質詢、申請答覆的權力;
如果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置之不理或答覆結果不滿意的,會員有向業務主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利;
(七)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改名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 會員代表)可以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十八條 本會制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和表決程式,會議記錄的一般內容,會議決議的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會員大會對理事會的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屬檔案,由理事會擬定,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九條 本會每4年召開換屆大會。
選舉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產生,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親自出席理事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不多於10人),秘書長1人。
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可以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民主選舉產生,也可由理事會從社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可連聘連任。
本會會長與秘書長不得從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有影響的人士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當選後任職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
(四)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半數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在活動舉辦前10個工作日內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給予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會員單位派駐本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會根據活動開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按照會員組成的地域特點設立代表機構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自清算結束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註銷的檔案和清算報告書,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7年8月 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