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教育局中等以下教育檢查評估管理辦法

青島市教育局中等以下教育檢查評估管理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2-08-1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教育局中等以下教育檢查評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青島市
  • 發布日期:2002-08-12
【發布單位】青島市
【發布文號】青教字〔2002〕108號
【發布日期】2002-08-12
【生效日期】2002-08-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教育局中等以下教育檢查評估管理辦法
(青島市教育局2002年8月12日青教字〔2002〕108號檔案發布)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市政府“五項工程”,規範面向全市中等以下教育的各類檢查評估活動,加強改進教育管理工作,依據《山東省中等以下教育檢查評估管理辦法》,結合全市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應於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開展或委託進行的中等以下普通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的各種檢查、評估、達標、驗收等活動。
第三條教育檢查評估要堅持有利於推進區域教育改革發展,體現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原則;堅持依法進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堅持精簡高效,統一規劃的原則;堅持以綜合檢查評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對中等以下教育的各類檢查評估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等有明確要求的檢查評估項目,可進行綜合或專項檢查評估;
(二)嚴格控制對全市中等以下教育的各類檢查、評估,凡能納入綜合檢查評估的,一律納入綜合檢查評估,綜合評估結果作為認定有關各項工作的依據。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各區(市)教育工作、對直屬學校工作綜合性檢查評估每年不超過 1項,專項檢查評估根據每年重點工作確定,各類教育一般不超過2項(不含國家、省定檢查評估項目)。
(三)除上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有明確規定外,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區(市)所轄中等以下學校(含幼稚園)原則上不直接進行檢查評估。按照有關規定應下放給區(市)進行的教育檢查評估,市不再組織檢查評估。委託區(市)進行的檢查評估,可抽查認定。
(四)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沒有明確要求的,市教育行政部門一般不與教育系統以外的部門、機構和單位聯合進行檢查評估。
第五條面向全市中等以下教育的各類檢查評估,統一歸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綜合管理。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應對已列入年度教育檢查評估計畫的項目,進行實施過程的監督。
第六條全市中等以下教育的檢查評估,須由項目組織(或牽頭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檢查評估的時間、內容、範圍、組織形式、工作程式、結果處理與運用等相關事項,並附相關檔案和檢查評估方案,於前一年12月中旬交市教育局辦公室,由市教育局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協調匯總,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提出審核意見,經局長辦公會批准,列入年度教育檢查評估計畫。未列入年度計畫須進行的檢查,必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主要領導批准。
第七條市年度教育檢查評估計畫於每年年初向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直屬各學校及各有關學校公布,接受監督。
第八條負責和參與檢查評估的單位要積極履行職責,認真組織實施,要公開檢查評估程式和結果。檢查評估要突出重點,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客觀公正。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可拒絕接受檢查評估,並向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舉報;市教育行政部門除責令組織者停止檢查評估外,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經批准的;
(二)超出檢查評估規定範圍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借檢查評估謀取私利的;
(四)檢查評估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有其它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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