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志·公安司法志》始修於1987年,1998年10月正式出版。全書以篇、章層次劃分, 共分為4篇,28章。4篇依次為: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上限自1891年青島建置始,下限至1986年。為彰明個別事物的因果,適當下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志·公安司法志
- 始修時間:於1987年
- 正式出版:1998年10月
- 劃分:全書以篇、章層次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青島市志·公安司法志》描述了100多年來青島市在公安司法方面的變化。
主要內容
1891年冬,清朝政府在青島設定總兵衙門。掌管軍政事務,同時負責維持青島治安。
1897年11月德國侵占青島以後,建立起一整套殖民政權體系。司法事務以巡捕局、帝國法院為主管轄, 輔以副按察使司、華人事務委員會等機構。
1901年7月,一名德國律師在青島設所開業,律師辯護制度逐漸形成。德國侵占青島時期,推行雙重法律制度,德國人享有特殊權利,中國人被任意宰割,公民的基本權利被剝奪。
1914年11月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島以後,對青島人民實行軍政統治,警察及民事刑事訴訟均在日本人控制之下。
1922年12月北洋政府收回青島以後,設定膠澳商埠警察廳和青島地方檢察廳、審判廳。 1929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統治青島以後,對司法機構進行了全面改組,設公安局(1936年改稱警察局) 、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檢察處。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島以後,成立傀儡政權--青島治安維持會,內設警察局、法院等司法機構,充當日本人欺壓中國人民的工具。 1945年9月南京國民政府第二次統治青島以後, 重建警察、審判、檢察機構,並大量設定特務機關。1948年以後,山東及華北大部分地區相繼解放,青島逐漸成為國民黨殘餘勢力在華北的重要據點。國民黨政府利用警察、司法機構和特務、憲兵,糾合其他反動勢力,實施白色恐怖。 青島解放後, 青島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國民黨司法機構。
同年7月11日成立青島市人民法院,
1955年3月改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1951年3月成立青島市人民檢察署,
1954年12月改稱青島市人民檢察院。
1955年8月成立青島市司法局,
1958年4月撤銷,
1980年1月重建。 青島解放初期,公安機關集中警力配合人民解放軍駐青島部隊清剿武裝匪特,制止“搶劫風”,收容散兵游勇;取締金融黑市、登記特務分子、封閉賭場、限制娼妓等措施,全力整頓社會秩序;恢復戶口、交通、消防、外事、特種行業、危險物品和環衛等治安管理業務。
1957年至1966年,青島市公安司法機關及時打擊現行反革命破壞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動,不斷完善治安管理措施和各種安全保衛規章制度,為保衛大規模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做了大量的工作。 三年經濟困難時期,青島市公安司法機關針對社會治安形勢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適時調整鬥爭策略,正確區分和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保護民眾,打擊犯罪,社會治安始終保持穩定。公安司法機關在偵察破案、安全防範、執法監督、案件審理及監獄管理等方面,提出並執行了一些過高的指標和不切實際的政策,產生了浮誇、虛假現象,也造成了一些錯案,發現後迅速做了糾正。
“文化大革命”期間,青島市公安司法工作遭到嚴重破壞。
1967年初,青島市檢察工作被迫中斷,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機構及業務併入公安系統。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青島市公安司法機關通過整頓執法隊伍,解放思想、撥亂反正,組織機構和業務工作全面恢復,工作重點從為政治運動服務,轉移到以保衛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軌道上來。
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青島市公安司法機關在全面整頓社會治安、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同時,對“文化大革命”及歷次政治運動中經辦的案件進行認真清理, 平反冤、假、錯案,從而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因素。
1980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後,青島市公、檢、法、司各機關密切配合、相互制約、分工負責,使青島市公安司法工作進入法制化發展的歷史階段。
20世紀80年代,青島市公安司法機關的組織機構迅速壯大,公安幹警、檢察官、法官和司法行政幹警及律師的政治、業務、文化素質和執法水平顯著提高,通訊、交通、武器等專業裝備的技術水平和數量也日趨先進、完備,為保衛青島市經濟建設、維護社會安定,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