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擬訂全區審計工作有關政策措施、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
(三)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四)向區政府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五)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含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各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投資和以區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結)算。
5.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按規定對區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七)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開展“三公”經費、會議費使用和樓堂館所建設等方面審計調查。
(八)加強對巨觀政策的研究,組織實施對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九)承擔對全區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十)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二)承辦由上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的特定項目專業審計或審計調查。
(十三)組織審計區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四)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區審計領域的套用,推動全區審計信息化建設,強化審計數據採集、管理和使用。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建設相關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文電、新聞宣傳、會務、信息、調研、檔案、機要、保密、應急管理、政務公開、信訪、安全、督查督辦、提案建議辦復、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審計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統計、審理、覆核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辦理審計移送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事項;承擔局機關審計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組織實施審計普法、科研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政金融審計科
負責擬訂區級預算執行審計的總體方案,組織實施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負責審計區直各部門(含所屬單位)、各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起草同級預算執行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和預算執行審計整改結果報告;綜合財政審計工作情況;負責審計區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負責審計區屬金融機構、區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擬定行政事業單位審計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綜合行政事業審計工作情況;負責審計行政事業單位(含所屬單位)、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組織實施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組織實施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負責組織實施區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企業審計科
負責擬定區屬國有企業和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綜合企業審計工作情況;負責審計有關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負責績效審計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擬訂全區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組織區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起草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綜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提出加強管理和堵塞漏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及推進懲防腐敗體系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建議;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與區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合署辦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府投資審計中心
負責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與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負責實施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審查和監督,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招投標和國有資產移交;負責組織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以及對聘請的社會審計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等政府投資審計工作;綜合投資審計工作情況,提出規範建設程式、加強建設管理、提升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等方面的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