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工程諮詢協會

青島市工程諮詢協會,是由獨立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單位及在工程技術、經濟界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諮詢工程師自願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是跨地區、跨部門的行業性組織,是代表我市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工程諮詢協會
  • 範圍:全市
  • 原則:遵循獨立、公正、科學、可靠
  • 通過時間 :2002年10月30日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工程諮詢業是運用多學科知識和經驗、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遵循獨立、公正、科學、可靠的原則,為政府部門和投資者對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的投資決策與實施等建設全過程提供諮詢服務的行業。協會在政府和會員、社會各界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工程諮詢更好地為投資決策部門和各類項目業主服務。
協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國際慣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組織研究工程諮詢行業發展的理論和實際問題,促進國內外工程諮詢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工程諮詢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為培育和發展工程諮詢市場,推動我市工程諮詢事業的發展服務;為促進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程式化和提高投資效益服務;為提高我市工程諮詢業在國內外的競爭能力和開拓工程諮詢業務服務。
青島市工程諮詢協會團體會員單位為60家。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青島市改革與發展委員會。協會接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業務指導,接受青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青島市工程諮詢協會章程
(2002年10月30日青島市工程諮詢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青島市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獨立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單位及在工程技術、經濟界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諮詢工程師自願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是跨地區、跨部門的行業性組織,是代表我市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協會的英文名稱是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簡稱QDAEC。
第二條 工程諮詢業是運用多學科知識和經驗、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遵循獨立、公正、科學、可靠的原則,為政府部門和投資者對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的投資決策與實施等建設全過程提供諮詢服務的行業,工程諮詢業是智力型服務行業,是國家加強、改善巨觀調控的參謀、助手,是投資市場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協會在政府和會員、社會各界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工程諮詢更好地為投資決策部門和各類項目業主服務。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國際慣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組織研究工程諮詢行業發展的理論和實際問題,促進國內外工程諮詢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工程諮詢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為培育和發展工程諮詢市場,推動我市工程諮詢事業的發展服務;為促進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程式化和提高投資效益服務;為提高我市工程諮詢業在國內外的競爭能力和開拓工程諮詢業務服務。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青島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協會接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業務指導,接受青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址:青島市東海路49號西6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和探討工程諮詢業在經濟建設事業中的地位、作用、發展方向,以及改進工程諮詢等有關理論的實際問題;
(二)組織研究有關促進經濟建設、工程項目的技術進步、現代科學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向市政府和社會有關方面提出建議;
(三)監督和強化會員在工程諮詢中堅持獨立、公正、科學、可靠的原則,貫徹國家有關經濟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工程諮詢質量,維護行業工作水準和聲譽;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先進的工程諮詢經驗和管理經驗,舉辦與工程諮詢業務有關的專題講座、培訓班和研討班,開展註冊諮詢師的培訓、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程諮詢人員業務素質;
(五)加強工程諮詢業的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和參考資料,傳播和組織交流國內外工程諮詢、工程建設的信息和市場動態,並積極做好行業和協會的宣傳工作;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和增強會員的經濟活力,協調解決會員之間和行業之間的有關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及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反映會員和工程諮詢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七)對工程諮詢單位執業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和複評,加強工程諮詢業的質量管理,對申報的優秀諮詢成果進行初評和評審,並組織行業的先進評選和表彰獎勵活動;
(八)接受市計委的委託,對申報甲、乙級工程諮詢資格的單位進行初審和轉報;對申報丙級工程諮詢資格的單位進行審批;
(九)指導市內工程諮詢行業的業務工作;
(十)組織完成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名譽會員組成。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具備工程諮詢業務能力,符合資格標準,獨立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二)承認協會章程;
(三)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四)在工程技術、經濟界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可以作為名譽會員特邀參加。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團體會員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一)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承擔協會委託的有關工程諮詢任務;
(四)享用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優先獲得協會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五)向協會提出批評、建議和請求;
(六)有對協會工作的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四)提供協會所需的各種資料和信息;
(五)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協會可勸其退會;會員嚴重違背本章程和職業道德,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團體會員選派代表和協會名譽會員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由協會常務理事會召集。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通過協會章程;
(二)協商選舉協會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表決通過協會決議和議案;
(五)表決通過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單位協商推薦,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制定協會的工作方針;
(二)討論修改協會章程;
(三)推舉協會名譽會長、聘請協會顧問;
(四)協商選舉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五)提出和審議協會的本屆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討論其他重要事項並做出決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是協會的工作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正副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提出理事會需要討論的各種議案和工作計畫,審議年度財務報告;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四)提出改選或增補理事的人選名單,報請理事會及會員大會確認;
(五)提出改選或增補常務理事、副會長的人選名單,報請理事會確認;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處理會員的建議和請求;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市計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或開展與協會相關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市計委單位組織的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考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後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市計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2年10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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