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績效考評辦法

《青島市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績效考評辦法》是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推行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試點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字〔2017〕111號)、《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青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青島市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實施方案的通知》(青建辦字〔2019〕1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31日,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青島市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績效考評辦法(修訂)》,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績效考評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31日
  • 發布單位: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青島市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績效考評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績效考評工作,我局對《青島市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績效考評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月31日

內容全文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推行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試點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字〔2017〕111號)、《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青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青島市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實施方案的通知》(青建辦字〔2019〕1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購買市財政投資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項目的績效考評工作。
其他區(市)政府購買財政投資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項目的績效考評工作,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實行。
二、職責分工
市財政投資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項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考評工作。各區(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財政投資公租房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運營管理單位”)的指導、培訓和監督工作。
三、考評程式
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績效考評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運營單位自評
運營管理單位應按照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規範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每半年組織一次自評並形成自評報告。半年自評範圍為上一年11月至當年4月,年度自評範圍為上一年11月至當年10月。自評報告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後,於每年5月5日、11月5日前報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門。
(二)主管部門組織考評
1.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到自評報告後,組織各區(市)住房保障部門對運營管理單位管理工作開展考評。
2.考評工作按照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規範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標準(見附屬檔案)進行。
3.考評工作可通過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數據採集、入戶調查、現場查看等方式進行。對資金使用、租金收繳和住戶滿意度等指標項目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
4.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年度考評工作結束後出具考評結果並書面通知各運營管理單位。
四、考評結果套用
(一)考評結果總分為300分。考評結果由半年考評分數和年度考評分數兩部分組成,各占50%。總分270分(含)以上為優秀,240分(含)至270分為良好,210分(含)至240分為合格,210分以下為不合格。
(二)考評結果是撥付運營管理單位管理費的主要依據。管理費分兩次撥付,每年6月按年度應撥付管理費的50%撥付第一次,每年12月依據考評結果一次性撥付剩餘管理費。
對考評優秀且排名前兩位的單位,分別根據排名按年度應撥付管理費上浮5%、3%的比例撥付;對考評合格但排名後兩位的單位,分別根據排名按年度應撥付管理費下浮3%、5%的比例撥付;對考評不合格的單位,按年度應撥付管理費下浮20%的比例撥付,並依法解除契約或不再簽訂下一年度服務契約。
五、相關要求
(一)市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強化考評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租金收繳率、租戶滿意率等考評指標逐步通過信息系統獲取。
(二)各區(市)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公租房運營管理單位的業務指導和培訓,督導運營管理單位加強對公租房租戶使用行為的巡查監管,對其提報的租戶違規使用行為按規定及時予以處置。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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